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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找网上情人“结婚生子”是重婚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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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的情书 浏览量:02023-02-22 1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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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奇特的离婚案。刘某(男)与辛某(女)结婚3年,没有子女。近来辛某发现丈夫经常彻夜不归,对自己日渐冷淡。最后发现刘某原来整日热衷于上网,找了个网上情人并在网络上“结婚生子”。辛某不堪忍受刘某这种“一夫多妻”的行为,愤而起诉到法院,以刘某重婚为由要求与其离婚,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这种因网恋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如今已经并不鲜见了。(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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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丈夫找网上情人“结婚生子”是重婚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海的程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妻子离开了家,慌忙之中向妻子的女友请教,才知道妻子已经从上海来到了北京,在其网友“Mr.SEX”购置的新居中即将开始新的生活,并且提出要与程先生离婚,这恐怕是一桩极为荒诞的离婚案,程先生不但没有见过自己的情敌,就连他是个何许人也不清楚!上海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但是由于程先生无法提供自己妻子的去向,法院也无法找到程先生的妻子,究竟案件如何继续还得耐心等下去。(注2)

有统计数字表明,近两年来,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婚姻”的负面效应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网络婚姻”这种e时代的新生事物,已不单单是呈现在电脑上的一种游戏,它同时也对我们现在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道德伦理观念提出了挑战。

一、直击“网络婚姻”

网络婚姻有两种形态:一是双方通过网络结识并结合的婚姻;二是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与一般的网恋不同的是,这种精神爱情具有排他性,就是说当事双方认定彼此就是自己的“红颜知已”或“青衫之交”,认定这种“爱情”能弥补真实的婚姻所存在的种种不足。这也算是e时代的另类情感吧。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在一次面对数百名听众的会上,就网恋网婚算不算外遇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将已婚者的“网恋”、“网婚”界定为“精神外遇”,他认为新婚姻法虽然未涉及“网恋网婚”等精神问题,但“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外遇,因而引起的离婚,可作为“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处理,构成离婚的理由。婚姻的忠实意味着不仅是肉体的,更是精神的。罗教授的观点与我们众嘉宾的观点有相同之处,看来,网恋网婚应该算外遇,且易发生在知识分子群体中,因为它的先决条件是网络,是会操作电脑,已婚者网恋使城市中有些家庭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说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给人们提供诸多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注3)

“精神外遇”比肉体出轨更可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诱惑,如果男人一不小心未能抵制诱惑而出轨一次,对妻子仍然是恩爱有加,把情与性分开看,他只是满足了人类对性的需求,而没有付之以真情,这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同床异梦,心思全在另外一个女人身上,无视妻子的存在,这样的婚姻还有意义吗?他能尽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吗?女人其实更怕后者。 网恋造成的家庭危机却是实实在在的,他或她可以无视生活中妻子或丈夫的存在,宁可在网上和从来没有见过面的她或他聊天,也不愿与生活中的他或她说一句话,这样下去,家庭能不解体吗?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婚姻”而引发的离婚诉讼也时有发生,人们不禁发出了疑问:“网络婚姻”是不是也构成了重婚罪呢?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重婚的定义是这样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从这里可以看出,网络婚姻其实是一种“精神重婚”,还构不成法律意义的重婚,所以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网络婚姻”的法律空白

目前,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的“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时仅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谈不上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网络婚姻 ”的无过错保护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1、“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一点后,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也仅仅是多了是否存在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卖淫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

2、“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心理学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预防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3、“网络婚姻”过错应当赔偿。在新婚姻法中的赔偿范围进行分析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而婚姻法仅仅是对这些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主要是考虑过错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权,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网络婚姻”表面似乎没有满足这几个要件,但从造成感情的破裂的原因分析,“网络婚姻”过错方主观上、客观上都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网络婚姻”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予以支持。

面对“网络婚姻”的法律保护空白,如何才能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是要加深对新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二是要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在第四十六条中加上一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精神损害的”,填补这一法律空白。三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参考书目:

1、注1、2参见丁虹、国文著《网络婚姻背后的法律尴尬》,载《中国网络信息》2002年第3期;

2、注3见刘霞关于婚姻问题的讨论,见http//www.163.com.cn;

3、本文参考张振宇著《浅议网络婚外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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