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有哪些内容呢?身份权的内容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权利。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身份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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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的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身份权的内容: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惯。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权的表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的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即使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权利和义务等等。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侵犯,有权否定被监护人所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有权向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为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
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夫妻关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人身关系。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用其他的姓。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抚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如禁止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其内容主要包括: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同时他们相互间也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相互间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抚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成绩卓著,获得的光荣称号。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模范教师”、“优秀学生”、“三八红旗手”等。因获得光荣称号,而享有的荣誉,即为荣誉权。每个公民都有资格获得荣誉称号,但不是每个公民都能获得荣誉称号。只有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才享有荣誉权,而且只能由荣誉称号的公民本人享有。由于荣誉权与获得荣誉称号的人的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所以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继承。
法人的荣誉是法人在工作、生产、经营中成绩卓著时获得的光荣称号如“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卫生模范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都是光荣称号。这些光荣称号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法人的主管单位给予法人的表彰,是法人的光荣。法人对它获得的荣誉称号享有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权专属荣誉获得者享有。这是法人的主要身份权。如果法人的行为或者表现与它获得的荣誉明显不相称时,可由授予该荣誉称号的单位作出决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 什么是身份权?
■ 荣誉权的概念:何谓荣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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