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的体系当中,民事权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是它具体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所以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体系中的地位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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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体系中的地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功能:
1、桥梁作用。民事法律关系通过主体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
2、保障作用。没有法律行为民法的调整无从谈起。
3、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权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4、作为违法行为的相对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5、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
7、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