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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什么意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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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当中,规定了对胎儿民事权利的相关保护,这一举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所以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什么意义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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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什么意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什么意义

1、保证民事主体意志自由;

2、保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保证公法不干预私法;

4、保证私法自治。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法律地位的确定与胎儿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一个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越完善,对胎儿的保护程度也越优越。

(一)传统学界上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对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胎儿仅仅放入孕妇的生命健康权保护范围,形成母体的一部分,是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对其损害的主要救助的主体是孕妇。近年来我国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但是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规定只在继承法方面有所规定,直接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确没有,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全国各地的法院在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的审理判决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实属应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学界对胎儿法律地位的定位,具体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是认为胎儿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应该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产时,则其民事权利溯及的丧失,不在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还有另一种是胎儿不视为有权利能力。只在其出生脱离母体后,理所当然的溯及以往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是认为胎儿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不应该具有权利能力,民法规定保护胎儿的权益仅是基于其是未来的民事主体,对其利益的保护也实属应当,所以胎儿的出生是其民事权利产生的起算时间。

(二)新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思考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但是这种规定毕竟是模糊了,若胎儿出生前遭受了不法侵害,造成其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厘定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此外,对于胎儿享有的遗产继承权和受遗赠的权利,早在我国的《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就有同类型的规定,并未在实质内容上有所变动。

三、胎儿权利的范围

新的民法总则中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家们也各执一词。界定清楚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将更好地保护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益。

(一)生命权

生命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法律应当保护胎儿所享有的以出生为条件的期待权,也就是否认胎儿具有生命权。[3]因为,如果承认胎儿的生命权,那么人工流产就构成故意杀人。这不符合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会造成社会生活混乱,不利于社会安定有序地发展。但是,倘若因为堕胎这个理由就单纯的否定胎儿的生命权,这也是不合理。对于堕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来规避这种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利益。

(二)健康权

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没有规定胎儿拥有健康权。笔者认为,需要相关制度需要进行完善。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来充分发挥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作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仅包括生理机能,并不包含心理机能,心理机能属于精神范畴,是人类大脑对客观实在的反映。胎儿的精神范畴是很难界定的。因此,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例如一个发生在2008年的案例,驾驶出租车的胡某在没有交警的路口闯红灯行驶,由于刹车不及,在经过某菜市场时撞到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经认定胡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后王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分娩后发现孩子残疾,起因在于王某未治疗伤病所服用的药物所致。在这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没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胎儿不能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够得到救济产生很大争议。

(三)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外,我国于2017年3月全国人大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也对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有所规定。保障胎儿享有有继承权,这既考虑到了道德的因素,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要求,起到了保护胎儿民事主体的作用,也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

(四) 受遗赠权

过去,虽然在《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4]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另一个方面,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不排除母亲利用胎儿牟利犯罪情形。因此,本着保护胎儿的目的,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样胎儿的受遗赠的权利就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此外,民法总则中还进一步规定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保障了当出现胎儿是死体时,遗赠自然无效,按照普通继承程序处分遗赠人的财产。

(五)受抚养权

现如今,仍有不少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死者生前的受抚养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偿还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受抚养人需要是自然人。而第九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才拥有。胎儿由于在母体腹中,还没有出生,因此不具有权利能力。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胎儿的受抚养权,这在现实中不利于胎儿权利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诸多案例由于之前的法律空白并未保护到胎儿的应有权益,这对胎儿及胎儿的家庭是极大的不公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将胎儿的受抚养权提上法律制度的日程。故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赋予了胎儿若出生时则享有民事权利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法律缺位的瓶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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