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律协知产委委员、本所合伙人 /find/459/">孙大勇律师受邀参加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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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勇律师受邀参加专利侵权判定实务问题研讨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而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加强沟通与了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透明度,祝建军法官就专利侵权判定司法实务中的一定典型问题与与会人员展开热烈的沟通、交流。
祝法官同与会人员沟通交流的主题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原告以专利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是否适格;2、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中祝法官提到了以下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强调,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上述规定及答复未明确,如原告在一审开庭时不提交检索报告,而被告在答辩期内亦未要求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此时法院应否依职权中止诉讼。法官对该问题存有争议。合议庭法官曾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而专利检索报告作为认定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法律稳定性的初步证据,该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与被告的抗辩证据具有不同功能,可以保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鉴于本案原告不提交检索报告,说明其未尽其应承担的举证义务,故法院应中止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专利法及司法解释、最高院答复均未规定上述情形应中止诉讼,且被告亦未要求中止案件的审理,故法院不应中止诉讼,应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祝法官对此持第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