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与债权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重大区别。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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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
当然还要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则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可以行使表决权.反之,则无权表决。
2,如果行使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后,债权还没得到完全的满足,比如欠100万,拍卖了抵押物后,还剩余20万元没有得到清偿,剩余的部分还是一般的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也可以就剩余的部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也有表决权。
民法中规定的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主要指的是:
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以及优先权人(海商法)。这些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满足债权,无需破产财产分配,故无表决权。
但是上面也说了两个例外:
1,放弃了优先权
2,担保债权实现后没有满足全部的债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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