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而不是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主要可以体现为信用证、附带回购属性的股权性融资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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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纪要》对于《民法典》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1、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
2、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3、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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