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人必须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合同相对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有的代理人对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订立合同;有的企业管理混乱,招聘人员被解聘后仍持有原聘用单位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聘用单位名义订立合同,一个正常人处在这种情况下,都会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象这种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给行为人以假象,足以使他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让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其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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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表见代理规定时应注意的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于授权不明的,在一般情况下,应视为代理人有代理权,除非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仍然与之订立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与某一当事人签订合同,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介绍信和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合同相对人在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以他人名义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有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相对人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后不愿与之往来,可以申请撤销,因此而受到损失的,由借用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表见代理有效是指对于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表见代理毕竟是无权代理,因此,第三人既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追究责任有利,则可以主张其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这样,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而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能主张代理行为无效,除非其能证明不成立表见代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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