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林某合伙经营布匹期间,销售给某服装厂价值5万元的布,该服装厂收到布后迟迟没有付款。后来,王、林二人决定不再合伙经营。原合伙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归王某所有,王某答应给付林某3万元。于是,王某给林某出具一张欠条,上写:“今欠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归还期:到收回服装厂欠款后归还。”后王某多次向服装厂索要欠款,但是一直未能收回服装厂的欠款。其间,林某曾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偿还,林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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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生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王某欠林某3万元钱的事实清楚,但关键是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的条件能否成立?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实现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一,条件应具有未来性,即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第二,条件应具有或然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必然发生的客观情况。
第三,条件应具有意定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
第四,条件应具有合法性,即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第五,条件应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即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本案中从王某给林某出具的欠条可知,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到收回服装厂欠款后归还”即是双方所附的条件。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该条件实现时王某与林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王某才负有偿还义务。可见,在王某没有收回服装厂的欠款的情况下,王某与林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林某无权要求王某偿还欠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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