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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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只有心智健全的自然人才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并作出维护自己利益的判断和选择。因此,法律要求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备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法人组织超越其经工商登记核准的营业范围实施民事行为,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人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如相对人为善意,即不知道法人组织的行为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该合同为有效。但法人组织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禁止从事或限制从事的经营活动,则其实施的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实施并且能够引起其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意思表示有可能是单方的(如遗嘱行为),也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如合同行为),但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赋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行为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表现的个人意志与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社会意志)相一致而导致的结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法律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就行为人不得实施的行为所作的规定。例如,法律禁止当事人买卖走私物品,禁止当事人实施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的行为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一定社会制度中所确立的法律秩序及为法律所保障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且还包括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在其他各国的民法中,社会公共利益被称为“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给予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民法不仅要保护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所需要的法律秩序,而且要保护进步的伦理道德。因此,在我国,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为法律所承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历史上,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上的要求经历了一个由严格到一定程度的放任的发展过程。在罗马法时代,法律行为的效力几乎完全决定于其方式的履行,稍有违背,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后来,随着近代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法律行为形式的自由选择,成为契约自由的一部分。因此,绝大多数法律行为的形式,都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法律行为的形式问题上,各国民法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但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各国法律仍然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形式上的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规在内的一些法规,也对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1.口头形式
凡是以口头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口头形式,如双方当事人通过当面协商或者电话洽谈而订立的口头合同。口头形式的特点是简捷、迅速、方便。在讲求经济效益、注重商业信誉的现代经济社会,口头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十分普遍,它特别适用于金额较小或即时清结的合同行为。但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口说无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难以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及其具体内容。
凡是以文字表达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书面遗嘱等。书面形式又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太严格,除具有正式文本的合同书之外,任何记载于书面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此外,利用计算机互连网络订立的合同(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格式上比较灵活,内容上可繁可简,是绝大多数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方式。
(2)特殊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书面形式之外,还需要履行某种特定程序的,为特殊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法律行为,如经过公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遗嘱等。在我国,除一些依法必须进行公证的行为(如某些涉及自然人身份的行为)之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采用公证形式,一般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采用公证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指经过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其通常仅适用于合同行为。对合同进行鉴证的目的,,在于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证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合同是否经过鉴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采用见证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对于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必须采用见证形式,否则行为不能有效成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写并由遗嘱人签章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才能有效成立。
3.视听资料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视听资料形式容易被他人伪造、篡改,所以,对于采用视听资料形式的法律行为,法律一般要求其应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采用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有效成立。
4.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极为特殊的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作为的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推定行为”,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例如,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并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继续收取租金且并不提出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此种情形中,双方当事人既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订立口头合同,但双方以交纳租金和收取租金的行为,表示其延长租赁合同的意思。
(2)不作为的默示形式。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沉默”,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通常只能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单方法律行为采用不作为的默示形式通常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可以用在法定期间内保持沉默的方式作出放弃受遗赠权的表示);双方法律行为则一般不可能单独采用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其通常只能是在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作为一方接受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法律上称为“承诺”)的方式。例如,双方事前约定,一方收到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法律上称为“要约”)之后,可以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以不拒绝该建议为接受该建议的表示。
对于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其形式;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不过,基于法律对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特定形式的不同要求,违背法定形式的行为应当产生以下不同的法律后果:
1. 行为无效
如果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仅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形式作了强制性规定,而且直接规定违背其规定的后果是行为无效,则违背法定形式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则未经登记的该种抵押合同不能发生效力。
通过法定形式的补正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律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仅规定其应当履行的程序,但并未直接规定违反该种程序的行为无效,则行为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在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认定该行为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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