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被新闻媒体炒作的沸沸扬扬所谓蒙城交通“自杀式执法”、“拉登式撞车”一案终于在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显露出来。张建华、马新亚与本案的所谓受害人牛立志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蒙城—上海客车营运,而牛立志自己也有两辆非法营运的上海班线客车(注:一辆为利辛—上海车牌为沪AH2855,一辆为旅游车沪B44938),牛立志利用合伙经营便利,把客源转移到自己经营的班车上,这令合伙经营的蒙城—上海的客运班车被迫停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合伙人的利益。张建华、马新亚多次与牛立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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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何以变成“刑事案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违法经营者变成了“受害人”,守法经营者举报人却变成了“罪犯”。
安徽省著名法学专家汪自龙教授认为:从犯罪概念上看:张建华的行为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与其危险性相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显而易见,本案中,有什么危险能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提并论呢?
2、这类犯罪都要造成相当的危害结果才能定罪,是以结果定罪的典型案例。即这类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没有造成其他任何人身伤害及其它危害,要说到伤害,只有张建华本人受到了暴打(仅嘴部就缝了6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假肢及两部手机(价值3万多元)被当场打坏。
安徽省华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廷安认为:从犯罪的四要件来看张建华行为构不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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