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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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19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的进一步界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的主体部分,对成本概念的进一步细化或者界定,有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之所以允许成本予以税前扣除,是因为成本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只是将企业的一种资产转变成另外一种资产而言,而企业所得税从实质上来说,是对企业增值或者利润所得部分征税,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
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其中,直接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产品、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是指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
一、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
企业所发生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费,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销售成本,这主要是针对以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性企业而言。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将耗费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耗费在产品上的辅助材料、物料等,这些都属于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
三、销货成本。
四、业务支出。
其他耗费,这是一个兜底的规定,保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得以税前扣除。它适用于销售成本、销货成本和业务支出,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则将被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
业务支出,这主要是针对服务业企业而言的成本概念。与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不同,服务业企业提供的服务,从广义上也可以称之为“产品”,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产品”往往是无形的劳务,虽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可能需要一定的辅助材料,但是它必须借助于服务业企业特有的人工或者技术,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