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城乡从事营业性机动车辆客、货运输,人力车、畜力车运输(含装卸、搬运、货物车辆配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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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
[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8]《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9]《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0]《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1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8]《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0]《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
[2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2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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