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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破产人为定金支付方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破产宣告前债务已到期而破产人未履约的,直接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因为相对方不予返还定金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执行程序,因此不受《破产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的限制,破产人或破产管理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破产宣告时,债务尚未到期的,如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得要求定金予以返还。《担保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约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第55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清算组解除合同的,以实际损失为限,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尽管笔者对该司法解释破除定金罚则的规定持保留意见,但依据该规定,破产人由此对已经交付的定金享有当然的返还请求权,但因解除合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得作为破产债权。
3、破产宣告时,债务尚未到期的,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后又不履约的,定金不予返还。
4、定金收受方不履约,适用定金罚则,产生双倍返还的效果,成为应依法追收的破产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