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解析破产法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这个利益的关系需要如何进行体现呢?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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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论是否进行和解和整顿,债权人会议应在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破产监督人的设置,但也可于破产程序进行中随时决定设置。监督人一人或数人均可。
一是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促使债务现实地得到清偿;二是破产迫使债务人以最大清偿能力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三是破产使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的清偿效果;四是破产使同一性质的若干债权按相同比例得到满足。
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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