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合同的终止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未给予答复的,便视为解除合同。另外,如果破产管理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2个月内不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该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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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合同如何终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中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应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
1、破产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件对破产中合同解除方式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别除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
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最高院指导案例看,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前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且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只要符合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中任一条件,则合同自动解除。无需管理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视为解除合同”的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上述规定适用于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因此,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选择停业解除劳动合同裁员,须作出决定并通知职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在破产实务中,破产管理人解除债务人与职工劳动合同,也是以协议、通知方式解除。即“管理人不应享有破产法上对劳动合同的选择履行权,但其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去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在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上,是劳动合同法对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如第四十一条),应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法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不适用消费性购房合同的解除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性购房债权人(下称消费性购房人)的优先保护有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的购房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消费性购房人履行则视为解除。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的后果为原购房合同不再履行,换言之,合同解除后,消费性购房人可依据解除的合同对债务人享有主张返还已付房款、赔偿损失的金额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无权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所购房建成向其交房;管理人也不能要求消费性购房人付清房屋尾款及应交的费税,也不能将建成后的房屋交付给消费性购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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