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企业在处理破产程序过程当中,我们是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设立担保,同时对于我国的担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它有哪些相关标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期间是否可以设定担保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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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期间是否可以设定担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如果是营业需要的,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法律规定暂停担保权的行使是为了给企业重整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避免因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而影响到企业的挽救和生产经营。限制担保权行使不是为了单纯的阻止担保权人的权利,不是要剥夺他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分析某一项担保权,在重整程序中可否继续行使的时候,就必须要根据立法本意判断。一方面,我们要看担保财产对企业的重整有没有意义,也就是说企业重整用不用这项财产。如果在企业重整时根本用不到这项担保财产,对它的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就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对担保权的基本保障,也就是不能仅仅因为企业重整就违法的去侵害担保权人的权利,所以《企业破产法》才规定在特定的法定情况下担保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担保权的行使。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仅仅是从程序角度也就是从权利行使的时间上对担保权人的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它并不影响到担保权人的实体权利,也就是担保权人就特定财产所享有的物权担保和优先受偿权在重整程序中是不受影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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