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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一定要公告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是需要对企业破产相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破产清算后债务处理的办法如下:
(一)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是连带保证的,则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
(二)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