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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网络盗版与公众利益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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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大大地拉近了作者与消费者或公众的距离。在过去,即使作者希望把作品奉献给公众,往往也不能不先通过出版社等媒介。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者在今天想要放弃版权或把自己的作品献给公众,只消在创作完成后,直接把作品上载到BBS即可。如果这时出来一位“正人君子网站”宣布:任何作者要放弃权利,必须也只能放弃给他,即必须把作品无偿地交给他的网站,然后由他的网站再高价卖给消费者(公众)去使用,否则就“失去了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人们一定会立即识别出这是一个伪君子,乃至一个网络侵权人、网络盗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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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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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个小偷,把各家各户的物品偷来叫卖,失主一旦在其叫卖处指认自己的物品,小偷便“归还原物”;而未能前去指认的其他人,小偷便宣布他们统统认偷了、“放弃权利”了。这个小偷依然是个小偷,决不会因其荒唐的手段而变成了“先进授权方式”的发明人。如果有个网上盗版者,在未经许可也未付费的情况下,把大量他人的图书、音乐或影视作品“收集”到自己的营利性网站(据说其力求“收集”得最全),而后以高价出售(甚至向公益性图书馆出售),其非法营利行为再“新”,也依旧是个盗版者,道理是一样的。

我国“入世”三年后,“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新话题。在讲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作者与公众之间,确有利益平衡问题;而作者与盗版者之间,则是维权与侵权的问题。盗版者在其违法活动被揭露后,都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现今最流行的辩解途径是混淆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侵权者公然声称“侵权即是获得授权”。我们有必要重新提起利益平衡与制止侵权这些基本问题。有人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作者的成果为自己牟利,作者一旦敢于站出来维权,就立即被侵权人指责为“妨害公众获得作品”,“个人利益极度膨胀”,等等,反倒把自己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牟利描述为“最先进的获得授权方式”。不过,只要使人们稍微了解了著作权法的常识,人们即会辨明是非黑白,更多的受到侵害的作者也会纷纷起来维权。

网上著作权保护本身也有不可忽略的问题。网上盗版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对此若不加注意,有形市场打击盗版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放纵网上盗版,将使我们“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将搞垮我们的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文化产品的需求。在我国,从著作权法修正前夕王蒙等作家的诉案,著作权法修正后法学家陈兴良的诉案,到今天仍旧在继续的诉案,侵权人已经发展到不经许可用他人作品为自己营利却声称“已完全解决了版权问题”,并把这种欺世行为标榜为“最新的获得授权方式”。这种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网上盗版者与传统市场盗版者一样,总是以“消费者欢迎盗版”为自己辩护。其实,消费者欢迎的是能够便捷、低价得到的优秀作品,而不是侵权人居中非法营利(从而必将同时使作者及消费者都作不合理的额外付出)的盗版产品。为使公众能够通过网络便捷地得到优秀作品,我国已经有不止一个诚信经营的网站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艰苦地采用盗版者嗤之以鼻的“一对一”方式向成千上万作者取得许可,而且做得很成功。广大作者、公众以及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地会支持这种至少是尊重著作权、尊行著作权法的做法。

那种在侵权行为被抗争后由侵权人提出的要作者放弃权利的“号召”,则不仅荒唐,而且有害。因为,“入世”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将使财力更强的外国网站同样可以利用弃权的中国作品,从而长驱直入中国网络市场。当然,我们应当积极筹建更多的集体管理组织,鼓励作者通过它们更便捷地传播自己的优秀作品,以使公众受益。但任何人都不可能鼓励作者依靠侵权人以其从中非法取利的方式去“传播”别人的作品。作者及公众可以信赖的,只能是音乐著作家协会那样的维权组织及那些诚信经营的网站。

为促进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国外目前确实存在作者为网站更便捷地传播作品而放弃权利的合同,但这里的相关网站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他们的工作使作者的成果直接与公众见面。无论作者还是消费者都决不需要在中间夹一个不经许可、不向作者付费、却向消费者收费(而且是使侵权人非法得利极高的收费)的侵权网站。而在我国,偏偏是这种网站在要求作者为其进一步非法营利而放弃权利。作者们即使再糊涂,至少不会连公益与私利两种不同目的都区分不开,不会连为公之“是”与侵权牟利之“非”都区分不开。有的侵权人声称百分之九十的作者均会支持他们这种侵权活动,不过是把自己的幻想当成事实。同时,我国真正的研究人员在介绍与研究国外便利公众的各种授权方案及案例时,也都注意首先将公益与私利的不同主体及其发出的不同声音区分开,而不像假冒学者的侵权者那样竭力给读者造成一个“无是无非,混战一场”的印象。

无论侵权人怎样辩解、怎样变换手段,他们最终也不可能把黑说成白、把盗版者的“利益”说成是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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