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很有可能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国内案件,有可能涉及国外专利侵权,这时候确定法院管辖权尤其重要。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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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②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三)关于地域管辖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有人认为,将本来不归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这种认识显然不妥,在专利权属最终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侵权,因此,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将来法院确权后仍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变更,因此,应当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种认识也是不妥的。因为,这种纠纷是一种纯民事争议,最终权利归属明确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依据法院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作出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行为与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毫无关系。
(四)特例情况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引起注意。
第一种情况,两个诉讼当事人主体均属中国人,但争议的专利权是外国专利权。如某个人将本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背着单位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随后又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PCT申请,将该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了专利,之后,又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放弃。当其单位发现时,该发明创造在中国并无专利权产生,却获得了外国专利权。单位要争夺该专利权,就涉及中国法院可否管辖及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
首先,中国的法院对此应当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争议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首先申请了中国专利,为此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其次,上述争议属于专利权归属纠纷,是专利纠纷的一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实行特别指定管辖的规定决定。
再次,在地域管辖上,仍然应当找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个人的长期居所、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至于案件处理结果如何,专利权应归属于谁,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则属另外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如甲国人起诉乙国人,双方争议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如果该专利权属于在中国申请并获得的权利,中国法院也应具有司法管辖权。应当根据被告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长期或临时居住地来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种情况: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外国人,争议的专利权是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在确定管辖权时,如果外国人作为原告,可以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如果中国人是原告,外国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国无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侵犯的专利必须是必须是依照我国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只在该地域受法律保护。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专利权人对自己拥有的专利具有独占性,侵权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私自实施专利产品。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除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由此可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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