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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评传》与《吴敬琏传》两书作者 多场“笔仗”成官司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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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2日9点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柳红诉吴晓波剽窃案。因双方各自撰写了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这场“笔墨官司”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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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吴敬琏评传》与《吴敬琏传》两书作者 多场“笔仗”成官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去年5月,柳红作为原告一纸诉状递进法院,将吴晓波以及出版、销售《吴敬琏传》的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柳红认为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简称《吴敬琏传》)一书,剽窃了自己所著的《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学术评传——吴敬琏》(简称《吴敬琏评传》)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柳红要求吴晓波公开赔礼道歉,并由吴晓波和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万元。

多场“笔仗”演变为官司

柳红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担任吴敬琏助手9年,由她撰写的《吴敬琏评传》一书于2002年1月出版。吴晓波曾有东方早报浙江记者站副社长头衔,现今为知名财经作家。由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书则在2010年2月出版。

看到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后,柳红曾发文指出该书存在的一些事实错误,更让她难以容忍的是,经仔细核对,她认为该书涉嫌严重抄袭《吴敬琏评传》。当柳红把自己的看法在网上公布后,吴晓波立即进行回应。由此,二人笔锋相对,进行了多个回合的“笔仗”。

最终,这场纷争演变成一场官司。

2010年12月3日,柳红诉吴晓波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庭审时,柳红提交了有关涉嫌剽窃内容的清单,据她个人统计,《吴敬琏传》涉及字面、文字相同的地方共有32处近8000字,涉及文献、引证的也有30处7000字。此外,她还认为,《吴敬琏传》一书在篇章结构安排上有多处相似。

柳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对《吴敬琏传》一书所涉嫌剽窃的手法进行归纳时提出:相对于那种一字不差的剽窃行为来说,《吴敬琏传》一书采用的剽窃手法具有相当一定的隐蔽性,其手法被形容为“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见缝插针”、“丢三落四”。

对此,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归纳整理不具真实性,是故意制造剽窃的效果”。这位代理律师同时认为,柳红所提出的32处文字、字面相同的地方,因为柳红作品中只是对相关历史事实进行简单描述以及对他人观点、话语的引用,因此其并没有著作权。吴晓波是在长时间对吴敬琏采访的基础上独立创作了《吴敬琏传》,虽然吴晓波作为资料参考了柳红的著作,但吴晓波在后记部分已对柳红表示了感谢。

由于双方均表示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引用相同文献是否属抄袭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吴晓波仍然像上次那样没有到庭。法庭调查开始后,由于原告将被告涉及抄袭的部分分别划分为了文字表述相似、篇章结构相似、素材编排相似3大部分,双方首先围绕吴晓波是否未经允许使用了柳红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展开。

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吴敬琏传》使用《吴敬琏评传》“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均为第一出处,如果使用或引用,必须进行标注或说明,如未标注或说明,则属于剽窃的一种表现。

对此,吴晓波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所提到的4处文献为“首度披露”并不准确,因为涉及的4处文献或在柳红公布之前已问世,或吴敬琏也向吴晓波提供了文献所涉及的相同材料,并逐一向法庭出示包括吴敬琏向吴晓波出示相关文件的影印件等证据。

“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影印材料就是在吴晓波写书时由吴敬琏提供的,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材料有可能是吴晓波在案发后补找的。”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

除“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外,原告还认为在《吴敬琏传》中有30余处引用的文献材料涉嫌抄袭《吴敬琏评传》。

“《吴敬琏传》在同一主题中,多处使用不同出处的素材、原告独立研究发掘的素材、相同的参考文献。和原告作品的选择惊人一致。”

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柳红对参考文献的选取完全是个性化、独创性的,“进一步说,在独立选材的情况下,即便选取同样的文献,鉴于文献中的内容或多或少与特定的事件或问题都具有关联性,也不一定会选取同样的内容。然而,《吴敬琏传》在相同的主题部分,大量使用与原告作品同样的参考文献,只能说明《吴敬琏传》是剽窃。”

此外,柳红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对同一事实或问题进行评述时,原告往往援引不同出处文献各一部分,而吴晓波也援引同样几个出处的同样部分,“也就是吴晓波选取相同文献之相同部分的‘巧合’,在评述同一事实或问题时多次出现,这显然说不过去。”

对于上述指控,吴晓波的代理律师予以全部否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两本传主(传记的主人公)相同的传记文学,选取材料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传主一生中比较重要、影响深刻的人或事必然均会成为传记作者的首选,“吴晓波之所以选择与柳红相似的文献材料,正是因为上述涉嫌抄袭的文献内容属于吴敬琏一生中的核心事件。”

此外,吴晓波的代理律师指出,吴晓波引用上述涉嫌抄袭的文献材料与柳红撰述时的引用目的、方式方法不同。“上述文献有公共、公开的来源”,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说,“其中一些文献就是吴敬琏本人在接受吴晓波的专访时说过的,有录音材料为证。同时需要补充的是,吴晓波在使用来自同一出处的一些文献时,比柳红使用了更多更广的材料。”

对此,柳红的代理律师随即提出反驳意见称,《吴敬琏传》创作时间仅为3个多月,并在此期间花了大量时间在外参加活动,“请问,在如此时间内怎样查阅大量著作进行著书立作?而且,一些涉嫌抄袭的文献,在柳红引用的原材料中有上千甚至是上万字,但是吴晓波偏偏巧合地也选用了其中的几百字甚至是几十个字,这样的巧合令人生疑。”

对于吴晓破的创作时间,其代理律师在此次开庭中进行了着重的强调称:吴晓波从2007年6月开始,与吴敬琏进行沟通,并着手查阅相关材料。在2009年6月至9月期间,对吴敬琏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

“需要明确的是,吴晓波对于吴敬琏的采访,不是网络上所说的20个小时,一共用了200小时,其中录音时间为20小时。”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说。

双方表示可在庭外磋商调解

柳红的代理律师反驳说,“如此推论,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被他人修改的书籍,作者就没有著作权,这样的理解是荒谬的。”这位代理律师向法庭介绍说,柳红的创作行为是自发的,并在著写《吴敬琏评传》的过程中采访了数十位相关人员,并进行了大量搜集、编排等工作,对《吴敬琏评传》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法院宣布休庭。据了解,原告表示在庭外可进行有条件的调解,被告表示可以调解。(赵丽)

中央台记者的独家专访事双方柳红和吴晓波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柳红(微博) 诉吴晓波(微博) 剽窃案。因双方各自撰写了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吴敬琏传),这场“笔墨官司”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2日,当事双方柳红和吴晓波同时接受了中央台记者的独家专访,正面回应这一事件。柳红表示,尽管有吴敬琏为吴晓波作证,使她深感受伤,但她仍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记者:庭审之后,可能是您的代理律师表示,在庭外可以进行有条件的条件,这个有条件的条件指的是什么?

柳红:我说了,我愿意接受调解,我这个大门永远是敞开的,我欢迎,但是前提就是他(吴晓波)要承认抄袭,公开的认错道歉。

记者:这件事对您的生活、工作影响大吗?

柳红:我觉得还是挺大的,除了我要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个事情之外,我觉得这是我作为一个行动者,我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知识产权的意识太淡漠,所以我觉得这件事本身有意义,就是维权这件事本身有意义。

记者:这件事发生以后,您跟吴敬琏老先生沟通过吗?

柳红:没有。

记者:您觉得吴老先生可能会怎么看待这件事?

柳红:他是支持吴晓波的。他为他出了证言。他给吴晓波提供了2份证言,吴敬琏给吴晓波的信,这是一份;另外,吴敬琏单独有一份大概叫“情况说明”吧。也是作为证言的,第一次开庭,去年12月3日那次就提供了。

记者:那您怎么看待吴老先生的这种支持?

柳红:我觉得还是挺悲哀的吧,在感情上我也还是很触动。

记者:有没有觉得很遗憾甚至有些受伤?

柳红:有。不是说我只是一个传纪作者,他只是一个传主的关系,我们是有过长期工作,和深入接触,连家庭连生命都放进去的一种接触,结果,现在另一位传纪作者抄袭我的,他站在了那一边。

记者:如果有了吴敬琏老先生的这种作证,您觉得这场官司您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

柳红:我有信心,因为他这个作证并不能证明吴晓波内容的合理的来源。

记者:那您对于吴敬琏老先生的证言内容有异议吗?或者说有质疑吗?

柳红:有异议。因为吴老的写法大概就是,比如说柳红当年采访,我跟她讲了我这个经历啊、观点啊,吴晓波也是这样……那么有些,他可能会写:“以下观点我对吴晓波讲过”,然后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点……或者写:“以下观点我对吴晓波和柳红都讲过”,然后也是一二三四五……那么,首先我想说,这些观点即使讲过,为什么吴晓波的表述跟我的一模一样?故事谁都可以讲,但不可能是时隔大约10年以后,这两个表述上还一模一样。另外,吴老出证言表示哪些跟吴晓波和柳红都讲过时,他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做的:因为在我指控吴晓波的那几十处抄袭里,他必须每一处都得找来他的来源,那么有些来源他找不到,实在是没有的时候,他就让吴老给他出这个,意思是这个我跟他们讲过。但我发现,他的证言里,有些他其实没有跟我讲过,是我挖掘出来的,而吴晓波又从我这挪过去。吴老师肯定记不得哪些他其实没有讲过,哪些是我自己做的。但是这样的情况,吴老就为他做了这样的证,所以,这就是不真实的事情。所以打赢这场官司我有信心。

柳红坚称,除非吴晓波承认抄袭并公开致歉,否则不会接受调解。对此,吴晓波在接受记者冯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他尊重柳红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但他不存在抄袭和剽窃行为,对他来说,这场官司是一次历练。

记者:在庭审之后,原告表示可以在庭外进行有条件的调解。我问过柳红,有条件的调解指什么。她说,你要首先承认有抄袭行为,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条件,对此您怎么看?接受么?

吴晓波:不可能,因为他告我的就是抄袭。庭外和解怎么可能,那就打官司就完了。

记者:就是您不可能接受他的“有条件的调解”?

吴晓波:可以接受调解,但前提就是绝对不可能接受存在抄袭和剽窃的问题。

记者:您愿意是一个什么调解方式,比如是金钱上还是其他的方式?

吴晓波:我也不知道是个什么方式,双方律师还在谈。但不存在抄袭和剽窃,至少从我现在的角度来看,我们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足以证明不存在剽窃和抄袭。

记者:事情发展到现在,很多其他的人士也参与其中,有的支持您,有的支持柳红。比如“打假斗士”方舟之,明确表示甚至还写文章支持柳红,对此您怎么看?

吴晓波:第一个,关于传记作品,它的知识产权问题、写作问题,其实在中国是个很新的课题。有了这个诉讼以后,对我也是一个学习的机会。特别是一年以来,起诉以来,我一直在认真的应诉,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社会各方面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也看到了正面的、负面的。到现在为止,我一直没有讲话,一直没有接受媒体采访。后来这件事就变成了一场官司。后来律师也和我讲,你和柳红都是名人,既然进入到司法程序,那么能不能够尊重法律,不要再打口水仗了。我觉得他讲得很有道理,既然打官司,就认认真真打官司,所以一年了我也没有讲任何话。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我觉得这场官司其实有一定的意义,因为像我们这一代人。我是20年前搞财经写作。它属于非虚构写作,我们大概是中国第一代搞非虚构财经写作的人。那么,到底财经写作和知识产权、抄袭之间,它的法律边界究竟在什么地方,其实我们也不是很清楚。之前法律也没有一些著名的案例,其实我觉得,我跟她这件事挺好的,现在通过这种司法审理的方式,让大家对知识产权问题,从法律层面上有一个认识,我觉得是很好的一件事。所以,这一次无论怎么判下来,我都会把案件的卷宗向社会公开。让社会能够从这个案件中得到经验也好,教训也好,借鉴也好,这是我一个基本态度。

吴晓波:我觉得,既然她当了吴老9年的助理,她应当给吴老打一个电话,问吴老一下,吴老有没有跟我讲过一些话。比如你刚才跟我讲的,这些资料证明是后来给的还是吴老当时给的,她从来没有问过我,也没有问过吴老,但她就公开说这些话,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冯雅,真的,我跟你讲,我的压力非常大,我没有和舆论讲过一句话。有些人认为,我没有讲话就是我默认。其实我在想,我不讲是因为,第一,我是尊重柳红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我尊重法院,我想既然已经到法院层面,那是解决我和柳红官司的一个最最公正的办法了。但是一年要忍下来不容易,对我来说,真的也是一场历练,我会感谢这场官司。(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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