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志攻坚 锐意创新 以强有力的刑事执法助推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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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高 峰
纵深推进专项打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10年11月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专项行动,截至今年4月,全国共破案8585起,案值68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4万名,捣毁窝点5166个,打掉团伙2011个,5个月的战果已超过前两年的总和,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有力震慑。根据国务院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时间的部署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公安部决定将“亮剑”行动延长至今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将积极采取措施,将“亮剑”行动推向纵深,一是以民意为导向,组织开展打击制售假农资、假药、假酒假食品、假名牌4大战役。从现在起,各地公安机关将集中最优势的警力,对该4类犯罪发起强大的打击攻势;二是以“打大、打多、打深”为目标,实施合成、靠前、准确、深度、延伸打击,彻底摧毁产业链条,坚决打垮犯罪网络,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犯罪活动持续、猛烈、不间断的打击态势;三是加大重点案件督办力度。“亮剑”行动以来,公安部已对187起案值巨大、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实施重点督办,并取得重大突破。在此基础上,公安部将继续加大案件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积极推进机制建设。《纲要》颁布以来,公安部继续推进与工商、版权、专利、海关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设,着力提升协作效能。3年来,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40起,每年占公安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都在20%以上,协作配合机制的优势日渐彰显。2011年,公安部将重点在建立健全重点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和法律政策研究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适时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合作新机制,提升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同时,公安部将加大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督导工作力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行动”,推进衔接配合工作的机制化、规范化。
着力强化基础工作。公安部将夯实基础工作作为贯彻和推进《纲要》的出发点和着力点,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强化。在法制建设上,今年1月,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系统解决了案件管辖、性质认定等长期困扰执法实践的难题,各地对此反响热烈。公安部现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配套的执法指导手册,以便各地理解和适用。在能力建设上,在加强相关法律和侦查业务培训的同时,公安部积极鼓励各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形势、规律和特点开展深入调研,提炼创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技战法,提升主动发现犯罪和深度打击犯罪的能力,逐步实现从“现场查抄”到“深挖侦查”的转变。
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按照《纲要》的整体要求,公安部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和方法,确保宣传触角向社会全方位、多领域、各阶层延伸。结合“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深入企业、市场、社区、群众进行宣传发动。主动开展走访、召开座谈会、组织集中宣传等活动,帮助公众完善防范措施,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公安部决定于今年“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天,集中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揭露犯罪伎俩,震慑违法犯罪;依托手机短信便捷提醒、广播电台密集播报、电视节目广泛宣传、主流网络“给力”直播、新闻发布会权威发布等形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度和密度;大力发动社会群众举报,以此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形成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和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
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积极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工作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 李成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商务部将认真实施《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重点推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在立法方面,商务部将继续深入研究并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推进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立法进行调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继续深化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一是继续深化与美国、欧盟、日本、瑞士、俄罗斯、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完善相关知识产权对话与工作组机制,大力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增进双边经贸关系;通过召开研讨会、举办论坛等多种形式,对双边关注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二是牵头开展中欧等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的谈判工作;协调参与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做好已实施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或条款的落实工作。
三是与美方研究推动建立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与欧方探讨建立新一期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五是积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项下的知识产权议题谈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交流。
继续做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的相关工作
一是继续通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发布《知识产权国际快讯》、《IPR FOCUS》电子期刊及《企业海外预警周刊》;继续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报告、《337调查应诉指南》、《337调查案例集》等相关资料的编写及翻译工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与预警服务。
二是继续在我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问题集中的境外知名展会上设立“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聘请知识产权专家为我国参展企业免费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继续开展面向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中心试点,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能力。
推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新问题的研究
一是协调和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与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加强对重大案件企业的应诉指导。
二是通过各种多双边交流机制,对外方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及政策报告进行评议,充分表达对国内企业的关注。
三是加强对国际领域知识产权新问题的研究,密切跟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新动态。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和宣传文化建设
一是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总结经验,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体制机制。
二是充分利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等平台,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
三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培育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
完善制度 创新手段 全方位推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总署政法司副司长 王永水
今年海关总署将根据《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分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后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已经紧锣密鼓进行,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法律上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
二是创新执法手段,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效能。针对进出口货物侵权活动的趋势和特点,积极运用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和手段,加大对高风险货物的查验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妥善应对日益增长的监管业务量和有限人力、物力资源之间的矛盾,解决现场通关压力和有效阻止侵权货物进出境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侵权货物的查获率。
三是加强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配合,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在信息资源沟通、法律程序衔接和自身管理方面不断加强与权利人的联系配合,在风险信息提供和鉴别侵权货物培训等方面开展有效合作,鼓励并支持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对知识产权进行备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权利人谨慎行使权利,促进合法货物便利、快捷通关。
四是加强与国内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防线。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门,海关总署一直致力于同国内各有关单位,尤其是和公安机关及工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配合,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在案件协查、案件通报、侵权货物认定、风险信息共享、人员培训、执法交流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
五是不断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展现国家打击侵权违法活动成果。海关总署积极参与和拓展国际海关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和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开展执法交流,情报交换和执法培训,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展示中国打击侵权活动的成果,维护国家声誉。
六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进出口侵权事件的发生。海关总署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剖析,培养和加强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走访企业、接受咨询和法制宣讲等方式,解决企业和个人的疑难问题, 构建企业、个人同海关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力争从源头上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海关总署力争通过以上的几项工作,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提升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保护自主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便利合法贸易,鼓励企业和个人守法自律,维护国家声誉。
认真落实2011年推进计划 提高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成效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巡视员 裴晓颖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强调地理标志是我国的特色优势领域,要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要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对2011年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其中第七十三条指出: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指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入普及地理标志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地理标志工作的认知水平。
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自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质检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质检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行动任务细化分解表》,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并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于2011年3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将质检系统专项行动延长至2011年6月底。
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冒知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违法行为,质检总局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将采取以下几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对假冒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捣毁假冒窝点。2011年3月,组织对五常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在全系统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项整治与检查,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已在质检总局注册的干邑、苏格兰威士忌等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针对假冒行为开展执法行动;三是部署省级质检机构在本地区开展打击针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侵权行为,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状况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检查;四是要求各地质检机构建立跨地区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协调机制,做到互相定期通报、信息渠道畅通、密切配合、及时查办,形成区域联动;五是由质检总局组织建立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将部分知名度高、受假冒侵害严重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计划;定期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执法行动;引导行业自律,出台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组织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为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广保护经验,推动保护工作科学发展,质检总局在总结第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四川、江苏、浙江、湖南、山东等地区设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继续探索示范区建设经验,发挥示范区的引领效应。要求各地质检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巡查、督导和服务,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围绕当地总体发展规划,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有机结合。质检部门将在组织完成上述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体系,为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加大普及地理标志保护知识工作力度
质检部门开展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是在遵循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的原则,与法国、欧盟等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历史悠久的国家和地区长期合作,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发展的结晶。由于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社会认知度还不够,因此,有必要利用各种渠道营造气氛,树立形象,扩大影响,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工作。
2011年2月,质检总局组织国内数十个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参加了“巴黎国际食品博览会”,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上设立“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展台,受到国内外媒体的普遍关注。法国农业部、中国驻法使馆和驻欧盟使团官员出席了展会开幕仪式,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参展给予高度评价。
质检部门将继续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宣传力度,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使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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