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兴起对传统的专利制度产生了极大地冲击,它拓展了专利制度的客体,改变了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及授予程序,促进了专利保护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我国《专利法》应根据上述发展做出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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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创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高科技,专利法,创新
一、高科技发展与专利权客体的拓展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高科技产业的三大核心组成部分,其中对专利制度影响最大的当数生物技术。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遗传工程,更确切地说是重组DNA技术,亦称基因工程,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由于它的介入,动植物的培育、细胞工程、微生物工程、生物制剂的生产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种发展已渗透到农业、渔业、环保、医药等领域。正因为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使人类进入了按照自己的需要创造生物新品种的伟大时代,所以科学家满怀激情地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时代”。在这一新时代,生物技术的巨大价值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因此,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
具体而言,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领域之外,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认为植物不能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有关“书面描述”的要求。[1]
步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农业科技的推动下,大量的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园艺业的繁荣,鉴于植物育种者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极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他们在植物开发中的权利。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各国政府先后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植物育种者的各种权利。
在德国,其帝国专利局1934年首次对人工培育的新植物授予专利权,但该作法引起了人们的置疑,战后最高法院也始终未作判决。之后,德国专利局又曾授予用专门培植方法获得的植物的“繁殖权利要求”以专利权。但在1973年,联邦专利法院在非洲紫罗兰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否定了此类“繁殖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认为该类繁殖方法本身不是发明,而真正有发明性的培育方法则不可重复。[4]尽管存在争议,德国在1953年出台的《种子材料法》中率先对育种者的权利给予了专门保护。在实践中,德国专利局也曾就四倍体甘菊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授予过一项植物品种的专利,并在之后又就植物体、组织、部分及细胞培养物等授予了100多项专利。除以上国家之外,匈牙利、韩国等国家也曾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
植物新品种步入专利法的调整视野,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明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类所认识,育种者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二是表明专利制度改变了仅保护工业产品的陈见,而对生物品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以变通的方式承认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而扩大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
(二)动物品种
在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动物品种通常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其主要理由在于动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一般是依照生物学方法繁殖的,不是人工制造的,不应当授予专利。而在1976年,澳大利亚率先授予生物活体专利权,[5]1983年匈牙利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动物品种可授予专利,加拿大也决定将动物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6]
从理论上讲,保护动物品种对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上述审查决定在作出时并未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因为“动物”与“动物品种”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仅仅出于保护某一特定动物的需要而将“动物”排除于“动物品种”之外,只会引起逻辑上的混乱。所以,当我们在决定某一对象应否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对这一对象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考虑现行法的规定是否与之相适应,如不适应,则只能通过对现行法的修订来进行保护。
(三)微生物与微生物学方法
微生物属生物的一类,形体微小,结构简单,繁殖很快,如细菌、病毒等。在很早以前,人们已将微生物用于工业实践,如在酿酒中用微生物来发酵,利用微生物来制造抗生素,等等。对于这些特殊的生产工艺,专利机关通常都认为它们可以取得专利,因为这与普通的产品制造方法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且这些微生物学方法可以重复使用。例如,早在1926年的商业溶剂公司诉人工制品公司一案中,英国专利局授予了这样一件专利权,即一种用细菌发酵碳水化合物来生产丙酮和丁基酒精的方法。1970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氨基氢专利中也作出了类似的决定。[9]
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在专利法中对微生物给予保护,如日本特许厅早在1979年就公布了向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授予专利的审查标准。该标准规定,对酵母、霉菌、蘑菇菌类、细菌、放线菌、单细胞、藻类、病毒、原生物等微生物,还包括动植物的组织培养物所产生的微生物,涉及这些微生物自身的发明都可以作为专利的对象物质。日本特许厅1997年实施的《特殊领域发明的审查指南》第二章也详细规定了与微生物本身有关的发明以及与微生物使用等有关的发明。在欧洲,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b项的规定,“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微生物与微生物学方法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反映了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工创造微生物已成为可能,将这些微生物利用到生产中已成为现实,因而法律有必要对发明人的这些创造性劳动予以保护。在经过了一段司法实践后,微生物的法律保护逐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确立起来。
(四)基因与基因方法
基因是存在于生物体细胞染色体上拥有自体繁殖能力的遗传单位,该单位在染色体上占有一定位置而作直线排列。现代分子遗传学研究表明,基因是具有特定的核苷酸顺序的核酸分子中的一个片断,是储存特定遗传信息的功能单位。基因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因本身的专利。由基因序列所携带的遗传信息的知识是关于自然界的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发现而非发明,因此不能获得专利。至于通过对特定的基因的克隆方法而分离出来的基因能否取得专利的问题,理论上却存在重大争议。反对给基因授予专利权的人认为,被分离出来的基因仍然是自然界中本来存在的东西,分离基因的方法可以取得专利权,但基因这种自然的东西不应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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