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视频分享网站 版权困境 经营模式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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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困境及出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提要: 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模式存在潜在的版权风险,是引发版权诉讼的主要原因。为此,视频分享网站应积极探求新的发展之道,一方面倡导原创,另一方面争取与版权方达成合作,取得合法授权,探索有效的分成模式。同时,还要合理运用“避风港”规则减免责任,实现从版权困境中突围。
视频分享网站在互联网上为网络用户提供视频存储空间,建立视频分享模式,因其内容丰富、搜索简便、播放快速,很快就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体。但由于大部分视频内容并非来自于网络用户的原创而是由用户转载的,导致视频分享类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愈演愈烈,版权问题困扰着该行业的未来发展。
视频分享网站的运营模式与版权困境
视频分享网站设立的初衷是供用户上传自己制作的视频短片,与他人分享。用户把自己创作的视频上传到网站,不会引起版权纠争,但如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录像制品等上传至网站供他人浏览或下载,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的视频分享网站,由于原创作品数量有限,转载视频较多,因而多数网站存在潜在的版权风险,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成了引发诉讼的一大原因。①
用户未经允许而将他人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因为网络用户数量庞大,分散广泛,他们通常采用各种方式来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网络地址,要找到侵权用户并提起诉讼非常困难,此外上传用户通常是赔偿能力有限的个人,版权人往往选择起诉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从而使视频分享网站在网络版权纷争中处于风口浪尖的位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与非法上传作品的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其提供设施和服务的行为客观上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但在实践中,由于网络的难控性,几乎没有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成功实现追偿。
数字传播技术为版权人扩张了新的利益领域,但同时立法者也考虑了技术创新者合理生存发展的需要,为相关利益主体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即“避风港” 规则。此规则使网络服务商在特定条件下可免除其侵权责任,但其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视频分享网站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当然可以适用 “避风港”规则主张免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避风港”规则的条文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对视频分享网站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理解不一致,导致虽然适用相同的规则,却往往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面对频繁爆发的版权侵权诉讼,视频分享网站很难成功利用“避风港”规则主张免责。
探寻新的经营模式,避免版权困扰
在对待版权问题上,视频分享网站应积极寻求新的经营模式,在前进中探求发展之道,实现用户、版权方和网站三方利益的均衡发展。
鼓励原创,自制内容,拥有自主版权。视频网站能够生存的“血液”就是内容。视频网站应采取措施鼓励原创,鼓励精品,可开展视频创作大赛,提供良好的参与平台,对原创作品根据总播放次数进行奖励,定期对用户的原创视频节目进行筛选,对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力、独家的或具备一定新闻价值、实用价值、欣赏价值的原创视频作品给予奖励。目前,一些视频分享网站开始寻求实现“视频平台提供商+内容出品方”的双重角色转型,逐步打造自己的主题,形成特色,拥有自主版权,在增加内容的基础上降低版权成本,也可以吸引流量。这种视频模式的转型应是视频网站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
与版权方达成合作,取得合法授权。视频分享网站出现盗版比较严重的内容就是没有经过版权方授权而用于商业用途的视频。为减少来自版权领域的法律风险,许多视频网站纷纷开拓新的合作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与影视媒体合作,形成新老媒体的对接。影视媒体掌控着大量版权,视频网站与传统影视媒体的合作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一方面视频网站完全消除了版权风险,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影视媒体也通过开放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发了另一条更为有效和广泛的传播途径,并通过广告和周边产品的开发获得相应的收益。二、与门户网站合作,整合网络影视市场。我国的视频分享网站已经逐渐成为影视作品的播放平台。目前国内视频网站上影视作品在视频数量比例上已经超过了60%。视频网站如果从版权人手中购买版权,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成本很高,尚在发展的中小视频网站往往缺乏充足的资金作版权投入,而有资金支持的,获得大额融资的网站就有非常大的优势。那么,由一些资金雄厚、具有资源整合能力的门户网站充当整合内容提供商,获得版权人的授权,然后再以较低价格向各视频分享网站发放版权分许可,即形成以门户网站为龙头,以众多视频网站为发行终端的网络影视市场整合的运营模式,把简单的内容购买整合为顺畅的影视内容数字发行渠道,这将会是一种版权方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赢、共生的可持续的长效发展机制。
探索有效的分成模式,实现利益共赢。视频分享网站版权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视频分享网站利用流量和内容的分成模式是否真正有效。视频分享网站应拥有丰富影视作品、录像制品资源的电视台、大型制片公司、正版视频网站建立利用流量和内容的分成模式。针对非版权方上传的视频内容,其利润分成也归版权方所有;在与网友分成的模式上,在视频短片中插播广告,应该以用户的上传视频短片的点击率作为与其分账的基础,这种收益分配激励机制会抑制大量转帖,刺激网友上传高质量视频的积极性,从而极大地丰富网站的内容。这种利润分成的共赢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在版权人、网站和用户之间形成一个和谐互动的一个生态环境,是视频分享网站良性发展的根基所在。
合理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应具备五个条件。“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抗辩的理由,在诉讼中视频分享网站必须自己证明符合所有的免责要件。
信息存储空间的标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可通过在页面上刊登服务协议的方式,声明网站的目的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公开其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明确标示可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认定为网络内容提供者而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后向其发送通知。
上传信息的改变。视频分享网站的盈利主要依赖广告收益,为迎合广告商对网站点击率的要求,增加广告的植入,大部分视频分享网站会改变作品以吸引流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将在视频上添加网站标识的行为认定为改变作品的行为,但网站不应该侵犯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增加广告的问题上,如果广告仅出现在视频前后不会被认定为改变作品的行为,但在视频中间插入广告的做法己经实际上改变了作品,如果该视频为侵权视频,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视频分享网站如以“避风港”规则作为抗辩,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侵权信息和侵权活动的存在。“避风港”规则虽然不要求服务提供商承担主动调查侵权的义务,但应担负合理的注意义务。首先,为防止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网站应提醒用户注意版权问题;其次,对热播的影视作品,排行榜上出现的数量有限的作品,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比较明显,应当尽更多的审查义务。再次,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一些可以过滤侵权作品的软件被开发出来,法院开始要求服务提供商使用该软件来防范侵权的出现。视频分享网站应采用这些新技术对上传作品进行过滤,也有助于减轻自己的责任。
服务提供商的经济利益的获取。视频分享网站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广告收入,只要存在于影视作品播放路径页面中的广告,都会按照影视作品实际点击的次数获得广告收益。司法实践中判定时应考量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收入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通常情况下当广告被植入视频时会被认定为有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而当广告被设置在网页上作品旁边显示时,不会被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通知删除程序。由于技术手段限制及互联网海量信息内容的原因,视频分享网站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互联网著作权的归属进行逐一判定。但当权利人的书面侵权通知书符合法律要求时,网络服务提供商须协助权利人制止侵权,应按照规定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并同时向上载该内容的网络用户转送侵权通知。视频分享网站如不按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删除作品,会被认定视频分享网站“有理由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司法实践中一致的看法是:对知名影视作品、录像制品上传者往往既非权利人也未经权利人许可,视频分享网站对此类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明知或应知,无须权利人事先通知。
总之,视频分享网站如能逐步建立新的经营模式,合理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就会逐步从版权困境中突围,在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网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社会公众依靠网络获得更便捷的信息服务。
注释: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总第3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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