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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侵权如何处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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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商号权还是商标权被他人侵权,我们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去进行有关侵权案件的申诉。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那么,商号权侵权如何处罚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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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号权侵权如何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商号权侵权如何处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国内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和外国企业依据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在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要注意,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规范企业名称(商号)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等。也可以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属性,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是传统民法观点,将企业名称权归于人身权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一规定是在人身权部分,而不是在知识产权部分。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法观点,因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一样,作为一种商业标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不可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国际公认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二、商号权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财产权说

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6]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三、商号权质权的设定

在我国大陆的规定里面,商号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转让,并且与之相对应的是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商号也可以设定一定的质权。

在大陆法系,商号的转让如果没有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商号只能与营业一起或与营业废止时才能转让。我国台湾商业登记法规定,商号以为可以单独转让或设定质权,但是非经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可以转让,由此可见商号权设置是,应遵循同时转让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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