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有些劳动者步入公司之后,接触的是公司机密工作,因此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等。那么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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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如果没有约定的,依据主观恶意程度、实际违约事实、造成损失等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处理首先,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当前我国法律无明确约定,所以,可以根据双方意愿确定违约金。其次,实际中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的处理如下:
(一)如果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的,并且已经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出主张,最后将按实际损失赔偿。所以,离职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发现违约金过高的,即可以去法院主张降低。当然,实际中有些员工违约,是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先,那么员工为此遭受违约损失的,公司经员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员工不得以违反约定主张自己的损失,会得不偿失。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协议约定办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没有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也有的地区采用经济补偿金的3倍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金包括惩罚性违约金(意在惩罚违约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和补偿性违约金(意在补救对方损失,实现合同的目的),在平等主体前提下的合同法领域内,采取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原则和促进就业的社会需求下,对劳动者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不大可能被司法裁决接受。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大致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如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样。因此,违约金标准事实上的参照是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单位的损失。如果违约金与造成的单位损失是相称的,就是合理的,有效的,如果违约金显然大于会造成的损失,就是不合理的,会被调整的。从单位的立场看,精明的做法是,违约金先约定高些再说,发生纠纷后调低可以,调高就比较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