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金某诉被告中山市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能公司)、北京万隆汇洋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汇洋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中,科能公司拒不认可实施了生产侵权吊灯产品的行为,但法院依据证据对其侵权行为依法进行了确认,并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科能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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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诉称:原告系“吊灯(CH0014/8+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由被告科能公司制造、销售,由被告万隆汇洋公司销售的吊灯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科能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科能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被告万隆汇洋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由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科能公司答辩称:被告从未制造过埃克森9016-6型号吊灯,亦没有侵权行为。综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吊灯产品外包装长方形标签上明确标注有“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字样,虽然上述名称与科能公司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出入,但其中的“广东省”、“古镇”均为地域名称,故法院认定“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称标注方式虽不规范,但其与科能公司应为同一公司。第二,鉴于上述标签上同时标注“厂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大陆营销中心:中山市古镇新都灯饰广场001号”,上述厂址与科能公司的注册地址基本相符,上述大陆营销中心地址与科能公司网站上标注的销售中心地址一致。第三,涉案灯具外包装长方形标签和椭圆形标签上同时标注有电话号码0760-3670788的和传真号码0760-3670783,涉案灯具随附的《埃克森灯饰安装说明书》中标注有电话号码0760-3670788,上述号码与科能公司网站上标注的电话和传真号码一致。第四,虽然涉案吊灯产品的外包装标签及安装说明书上还出现了“中山市古镇埃克森灯饰厂”的名称,并且在外包装椭圆形标签上标注有“制造商: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埃克森灯饰厂”字样,但经查询,广东省中山市并没有名称为“中山市古镇埃克森灯饰厂”的主体存在,同时,2008年5月5日,中山市埃克森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成立,其主要投资者李华曾为科能公司投资者,且曾任科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科能公司为专业生产灯具产品的企业,具有生产涉案吊灯产品的能力,科能公司虽主张涉案吊灯产品的生产者冒用了科能公司的名义,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此前曾有冒用其企业名称生产灯具产品的事实。上述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力指向一致的证据链条,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科能公司系涉案吊灯产品的制造、销售者。
最终,法院认定科能公司制造、销售涉案侵权吊灯产品的行为,侵犯了金某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