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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如何考虑说明书的解释作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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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如何考虑说明书的解释作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7年6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0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6年3月8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3月10日和1995年8月18日,名称为“用来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的96102741.X号发明专利。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21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4为:

“1.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纤维(7)的装置,它的纵向延伸的加热体(1)具有一个纵向槽(2),在它的面对面而立的侧壁(4、5)上支起许多导向器(6),纤维(7)之字形沿纵向通过纵向槽(2),其特征在于:

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金属带(3.1,3.2)上,金属带(3.1,3.2)面对面地支承在侧壁(4,5)上,其中面对面的凸起(6.1,6.2)相互错开设置。……4.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对置的金属带(3.1,3.2)在纵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个或两个在它上面(冲压)成形的导向器(6)。”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请求人于2006年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主要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DE4423202A1(公开日为1995年1月19日)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2-21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辩论过程中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发生争执。双方的争点集中在“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金属带(3.1,3.2)上”的技术含义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是一个上位概念,例如可采用焊接、粘接、冲压、滚压等形式。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解释应理解为“直接加工成一体”。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根据该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在于弥补权利要求的表述含糊或存在多义理解的缺陷,但是,如果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通过“解释”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则有违解释的立法本义。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争点,仅从权利要求1中“做在”的含义来理解,应当是导向器(6)加工固定在两个金属带上,其既可以具体体现为通过焊接、粘接、插接等方式将导向器固定在金属带上,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冲压、滚压、铸造等方式将导向器与金属带直接加工成一体。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所体现的导向器与金属带的关系是在金属带上冲压形成导向器,但如果将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1中明显是违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本义的。在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发明的整体内容来考虑。本发明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导向器作为单个隔板设置,在需要清洗导向器时必须将导向器逐个拆卸下来再安装上去费工费时的问题而作出的,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使导向器零件数量减少并简化导向器的更换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进行理解时,必然会考虑到只要金属带与导向器是相互固定的,就可以实现导向器与金属带一起拆装并一起清洗,从而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和效果,至于金属带与导向器实现相互固定的具体加工方式则并非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所必需的,并不需要具体体现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以上也可从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4才具体限定了导向器是通过冲压方式与金属带形成一体中得到验证。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应当理解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给连续运行纱线加热用的加热装置,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中给运行中的纱线7加热用的加热装置由加热体1构成,该加热装置的中央体形成两个纵向走向的槽8、9,这两个槽内装有多只单独的导纱器2;正如可以从图1和图2中看到的那样,两个相继的导纱器的位置总是如此情况,一涉及槽的中间面6,它们就会重叠。因此,正如人们依据纱线7看到的那样,可以在之字形曲线34上引导纱线。最主要是在每个槽8、9内嵌入了一块止动钢板40(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带),该钢板在垂直于纱线流程方向的平面内具有一个U形或者V形横截面;止动钢板在其相对的两个U-侧面或V-侧面具有缝隙41。再者,每只导纱器2都设计成板形并且是从外面插入这些缝隙的一条缝隙内。为了防止导纱器穿过,每只导纱器都具有加厚部分49,加厚部分的平面设计尺寸大于相应的缝隙尺寸;另外从图2中可以看出,凸起的导纱器面对面相互错开设置。

根据上文的评述,导向器做在两个金属带上应当理解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2页第5-7行中记载有:“因此在以裕量方法制作的缝隙41和导纱器2之间可以达到紧密嵌固,通过导纱器的向外弯曲的底座和止动钢板之间的配合精确的线性接触可以预先对单义的和不可逆的嵌固加以规定,它可以保证加热装置的操作无振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导纱器是加工固定在止动钢板上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2页倒数第4行记载有:“那么使用简单方法就可以将止动钢板连同导纱器一起去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能解决现有技术中导向器必须单独更换费时费工的问题,实现导向器更换操作简化,便于清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最终,合议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9-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12、13、16-2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8、14、1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宣告96102741.X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7、9-13、16-21无效,维持权利要求8、14、15有效。

案例评析

本案之关键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表述的保护范围作出修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除非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含糊不清或有不同理解而不能准确或清楚地反映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则可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予以解释,使其合理、清楚地反映出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础,结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综合考虑,通过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不应通过解释将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附加到权利要求中,同时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特别是,当一项权利要求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时,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应通过解释附加到该项权利要求中。

对于本案,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金属带(3.1,3.2)上”中的“做在”并非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专用术语,而“做”在中文中具有制造、加工的意思,冲压、滚压、铸造、焊接、粘接、插接等均为具体的制造、加工方式,但“做”一词并不具有特定的指向。而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综合考虑,金属带与导向器相互固定后,即可实现导向器与金属带一起拆装和清洗,从而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清洗时必须将导向器逐个拆卸再安装费工费时的技术问题,并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和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应当理解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而不应理解为通过冲压、滚压等方式直接加工成一体。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存在也充分印证了上述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本案进行的司法程序中,两审法院也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观点。(知识产权报作者崔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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