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取消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要求、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等都是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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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施行以来,对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面临新形势,对专利代理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起草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修改草案删除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关资金方面的要求(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及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时,要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发生注册信息变更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明确要求确保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第十条,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推动专利代理行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新增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及监管情况公示中的职能,同时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报告的内容及保证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年度报告的时间及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针对年度报告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准确的情形,规定了更正措施(第三十五条);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虚假信息,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方式和期限(第三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如存在“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第三十七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情形及移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为了规范监管行为,确保严格依法行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遵循的原则、采取的措施、具体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内容以及对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以及专利代理机构配合检查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四条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
[8]《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1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1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
[1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