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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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周先生与某制造公司签订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周先生担任该公司的技术主管。合同履行将近一年时,制造公司制定了一项开发新产品的计划。为了落实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制造公司计划对周先生进行应用技术的培训。为此,公司领导与周先生商议:公司出资派周先生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约五十万元,公司要求周先生培训回来后为公司服务十年,否则周先生应当按未服务年限赔偿培训费。周先生经考虑后表示同意,于是,双方按商议内容签订了关于培训和服务期的协议。
此后,周先生按协议出国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履行服务期。不久,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由于周先生的服务期还有多年,制造公司通知周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于是,双方对新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协商。协商中,周先生表示自己承担了重要的技术研发工作,要求公司升任自己为技术部门经理,并相应增加工资和待遇;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周先生此时提出增加工资和待遇的要求一时难以满足,因此希望周先生目前仍应做好本职工作,并表示等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经过几次协商,双方仍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制造公司认为周先生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就发出了要求周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的通知。周先生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终止,于是,周先生就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离开了公司。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周先生认为,自己虽然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双方间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仍然有效;自己非常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但新合同续签不成的责任在公司;现双方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又经协商无法续签新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正常终止并无不当。
制造公司认为,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期满但周先生的服务期未满,周先生不能一走了之;双方虽然未能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放弃要求周先生继续服务的权利,因此周先生应当回来继续工作,否则应对未服务期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