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给农业带来的挑战,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实现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龙头企业的重大意义1. 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近年来,我省始终把发展和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龙头企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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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 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农业应对工作。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总抓手的农村各项改革正在展开,粮棉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尤其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进一步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有利于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增强农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二、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根本出发点,明确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4. 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是:围绕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根本出发点,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的市场化、规模化、科技化和外向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提高我省农业竞争力。
三、壮大龙头企业的规模与实力,做强产业化经营的“火车头”7. 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各类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更多的龙头企业。
8. 加快龙头企业的扩张步伐,着力培育一批国家级龙头企业。“十五”期间,在全省有计划地组建5-10家以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以资本纽带相联接,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的重点企业集团,并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9. 切实加大企业资产重组力度。大力推进龙头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提高行业集中度,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优势龙头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划拨、委托经营、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各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实行兼并联合。积极推进龙头企业与国外公司的合资合作,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债券融资等方式吸引国外资本参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引导和帮助中小龙头企业走专业化生产经营的道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推进形成社会化分工协作体系。
四、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1.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区界限,按照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清除无效资产的思路,推进龙头企业改制和重组。调整、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鼓励企业经营者、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对改制不到位、不彻底的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提高改制质量,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2002年年底,140家省级龙头企业中国有、集体企业要全部改制到位。国有龙头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按苏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执行。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职代会职能,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力。
12. 加大外向开拓力度,着力提高龙头企业的国际化水平。龙头企业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国外资本、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人才,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和网络,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营销活动,积极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走出国门,输出劳务、技术、品牌和资金,到境外投资创办生产基地,发展加工流通项目,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13. 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龙头企业要按照产权分明、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尽快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岗定薪的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全面实行经理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期股期权激励制度。以节本增效为中心,狠抓质量、成本、财务管理,建立ISO9000系列、HACCP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营者的管理和决策水平,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敬业精神,提高职工的科技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六、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16.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从2002年—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科技开发。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等都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省级扶持资金确定投向时,将向苏北地区倾斜。市、县也要根据自身财力,集中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本地龙头企业的发展。
17. 加强对龙头企业金融信贷扶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根据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信用额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市场化运作的形式组建担保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增资扩股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通过持有股权与农村金融机构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19. 强化对龙头企业项目的倾斜支持。鼓励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和安排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也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举办合资、合作项目,积极为龙头企业投资提供项目载体和投资空间,加强对龙头企业投资的信息引导,帮助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过度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帮助龙头企业特别是苏北苏中地区的龙头企业尽快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 进一步创造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龙头企业建立原料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获得,因发展所需的非农用地指标可优先安排,列入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龙头企业用地计划由省国土部门单独下达各地。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按苏价工(2000)346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享受农用电价格。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用水量,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继续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国家及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包括鲜奶制品)原料或产品,由有关部门提供便利。
七、强化服务,加强领导,为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2. 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省里在继续抓好140家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与考核的基础上,突出扶持5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骨干企业给予扶持。对龙头企业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创牌上,要提供周到的服务。要从农户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信息网络建设、招商引资(智)、举办展销会、培训等形式,及时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搞好行业自律,减少同类产品无序竞争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坚决纠正和防止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进行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
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