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大西北的张xx(化名)和住在上海的萍ss(化名)是远房表兄妹。2006年3月,张xx委托萍ss将他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的房屋出售,萍ss代办后,得款72.50万元。但萍ss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张xx暂借这笔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7500元后,实际借款数为71.75万元。随后,萍ss将这笔钱款陆续转账至准新郎肖xx(化名)的银行账户,两人约定,待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两人共享所购凤凰小区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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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萍ss与肖xx产生矛盾,萍ss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2月10日,张xx致函向萍ss催款,要求最迟于2009年底前全额还清借款,并自2006年12月20日起按借款本金15%的年利率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萍ss接函后,于2月24日单独回函给张xx,同意表哥提出的全部要求。同年9月,萍ss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诉。 2009年10月,萍ss再次提出离婚诉讼。11月,法院判决不支持萍ss的诉请。
因萍ss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2010年1月,张xx起诉把萍ss、肖xx告上法院。法庭上,萍ss辩称借款是她在婚前向表哥所借,但借款后已将全部钱款交给了肖xx,用于归还凤凰小区房屋贷款。借款的用途为双方带来了共同利益,故要求确认上述借款由双方共同归还。
肖xx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向张xx借过钱款,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前,该债务属萍ss个人债务,应由萍ss单独承担还款责任,包括擅自许诺的高额利息。
法院以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萍ss和张xx之间,有萍ss签字的借条为凭。虽然婚后凤凰小区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但不能改变债务属萍ss婚前的个人债务性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该笔债务由萍ss独立承担归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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