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呆账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呆账核销法院诉讼怎么走流程?注意事项有什么?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呆账?接下来让树图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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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法院诉讼怎么走流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一、写诉状
(一)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被告是一人,则应向法院提交两份起诉状,知道了吗(嘿嘿)如果被告是三人,应当提交几份呢?(呵呵)自然是四份了。记住了:被告+1的原则。
(二)起诉状应当写的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现实生活中一定要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有的地方法院要求原告出具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要在当地的企业信用网打印企业的基本信息一份。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就是起诉索要达到的目的,要求被告做什么。事实与理由,就是为什么要求被告做什么。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现实生活中,很少在起诉状书写此项内容。
二、固定证据和准备证据
(1)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样,个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过渡期)或居住证、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居住证明等;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包括营业执行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工商局网站打印版)已经三张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2)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明一般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欠条、借条、结婚证、离婚证、结算单、送货单和其他电子证据。
(3)辅助证据,转款凭证、货物清单、房屋所有权证书、各种证书等
注:所有的证据都是按照起诉状的份数准备,录音录像的证据需要刻印光盘并节录成文字版。所有的证据都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门别类的整理,并注明页码,制作证据名录。
第二步 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约定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上的地址)和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经常居住地。(就医看病除外)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注)一般案件,掌握上述情况都能解决。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应去法律规定的法院立案。
第三步:法院受理
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凡是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受理,不能当时立案的则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后,七日内交诉讼费,否则视为自动撤诉。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第四步: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
一般立案后15天到一个半月送达,送达一般电话联系,让被告到法院取走传票,如果被告不去则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如果以上都无法送达则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给被告送达的同时开庭时间也就确定了。
第五步:通知原告开庭时间
原告知道开庭时间后,一定要去,否则有可能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收到不去,则缺席审理。意味着放弃了答辩等权利。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第六步:开庭审理:
原告坐在原告席,被告坐在被告席,一定要看清楚了。书记员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现住住址等信息。核实完信息一般书记员会示意法官可以开庭了。
(一)法庭调查:
(1)一般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简述事实与理由。此时,如果你想改变诉讼请求,应及时改变诉讼请求。
(2)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陈述事实与理由。
(3)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询问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案件事实问题。
(二)证据质证
(1)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一一列举证据证明,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注: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最后是互相辩论。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四)法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签笔录,看笔录时,只需看自己说的有没有被记录或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名签日期。
第七步:发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为上诉期,裁定的话,则上诉期为十日。
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审限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内解决不了转为普通程序,则审限为6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步:上诉
上诉按照一审被告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和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缴纳诉讼费用,安排送达传票,安排开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审上诉,也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现实生活中大都是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九步: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则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有二审的则要提交二审判决书。并提供一审时的身份证明信息。
一般立案后,两周可以查询执行法官是谁,然后与其沟通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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