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动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监管部门对涉及该类贷款的呆账核销政策做了调整,商业银行将被允许自主核销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呆账。同时该类贷款呆账认定期限缩短为1年。这一新政与此前规定相比,银行获得了更大的呆账核销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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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放权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昨天向本报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据称,这一调整内容包含在财政部会同银监会最近下发的一份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问题的通知中。这一政策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证实。一位银监会官员日前在杭州公开场合透露,银行可对500万元以内的小企业坏账自主核销。
而按照此前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按照正常的呆账核销程序,这一程序与新的规定相比,无论是在核销金额还是核销条件上都要严格的多。比如,按照现行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只有“对于余额在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可认定为呆账。
对比可以发现,此次新出台的政策要宽松许多。其实,这一政策在出台前就已经早有预兆。在银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中曾明确表示,银行在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可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同时,这一指导意见还表示,快速核销机制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对呆账的自主认定和核销。
调动银行向小企业放贷积极性
业内人士称,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动商业银行向小企业投放贷款的积极性。在银行业人士看来,由于小企业贷款具有高风险、过程快的特点,如果按照原来的正常呆账核销流程,时间会比较长,导致银行呆账核销慢,影响财务指标。
全国政协委员、招行银行行长马蔚华在其今年提交的提案中指出,按照现行《办法》中的呆账核销标准,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能够纳入到《办法》直接认定范围的贷款非常少。而且2年的追索期对于本身生存期限相对较短的小企业而言也偏长。
马蔚华建议,如果将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机制调整为500万元,并将追索期限缩短为1年则将会使目前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大部分纳入其中,能够极大鼓励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放贷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