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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隐患,假货泛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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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08年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数据显示,在89种商品消费和87种服务消费的类型中:家用电器、手机、服装和鞋、电信服务、家电维修、洗染服务、邮政服务、金银珠宝、非现场购物、预付款消费等商品和服务消费,成为消费者申诉的十大热点。3992件非现场购物申诉中,邮购908件、互联网购物524件、电视购物1731件,其他零售829件。与上年相比,2008年互联网服务申诉量增幅近30%,网络购物首次被列入年度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申诉的问题集中在: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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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网购隐患,假货泛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作为非现场购物的典型体验,网络购物中这些或轻或重存在着的问题,尤其是假货泛滥现象,已经使之成为众矢之的,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一个庞大且正在蓬勃生长的产业,其假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遏制的关键时期,否则,如果继续蔓延下去,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将损害电子商务根本。

假货困扰

今年3.15前夕,据新浪科技发起的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网络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21493位网民中,曾有过在网上买到假货经历的占74.9%;称不会因为低价购买假货的占67.3%;明知是假货仍选择购买的占32.7%。在针对当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满意度的调查选项中,持不满意态度的高达83.6%。

可以说,假货问题是任何一个交易载体都会遭遇到的问题,传统市场如此,新兴的网络交易平台自然也难以幸免。但是,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形态,假货现象这一毒瘤在其上蔓延之快、涉及之广、影响之深,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超出了网购消费者、业界以及公众的想象。在新浪科技的调查中,有19550名网友称未来将继续支持网络购物,比例高达91.7%;表示未来不会继续网络购物的网友只有1777名,比例仅为8.3%。虽然因为买到假货而不再使用网络购物的网友比例不算高,而且网购市场整体上还处于放量增长阶段,但是,8.3%的比例如果具体放到某一个网购平台时,这个数字就值得警觉。而且即使那91.7%声称继续支持网络购物的网友,在遭遇假货困扰后,网购的心态也会有微妙变化,对网购心有余悸。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虽然有30%的网民是网络购物用户,但认为“在网上进行交易是安全的”网民却不足30%。

网购假货的一个现实困扰是,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存在着很大难度。这一现象在C2C平台尤为严重,这是因为,就目前的C2C平台网购交易流程看,在买家和卖家的交易中,由于缺乏强力的第三方监管,一旦买家买到了假货,如果卖家缺乏诚信,那么买家在和卖家交涉退换的博弈过程中,在技术层面上先天处于被动局面,没有有力的制衡手段。同时,由于C2C平台上的网店主分布在天南海北,并且基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监管方面客观上也存在一定困难。

假货根源

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在3月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发出举报信,历数淘宝网及网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罪状”:隐瞒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提供消费凭证、放任网店进行非法经营、存在网店信用欺诈现象、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广告。王海举报的问题,客观地说,不仅仅是淘宝,其他C2C平台上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是网购平台特别是C2C平台的先天不足。

网购治理

作为交易双方,网购过程中的买家与卖家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关系,而这种博弈有序进行的前提,或者说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是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对于网购这一新兴事物而言,要遏制假货泛滥等不规范现象,一方面必须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规范、堵塞漏洞。

一个例子。在王海列举的淘宝五宗罪中,第一条就是“淘宝网及其网店隐瞒卖家真实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于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应该说,这一法律条文,对于网店主同样适用,因为网店主和网购平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租赁经营关系,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不是等买家下单付款后,淘宝网才显示出网店经营者登记且未经核实的姓名和部分联系方式。因此,治理假货泛滥等问题,网购平台本身要掌握法律尺度,对网店主严格要求约束,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否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当然,网购作为新型交易形态,在法律层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能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分析新生事物、完善法律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国家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参照这一条文精神,就网购平台对于网店主的售假行为,在法律层面,规定其负有连带责任,这样能够促使网购平台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范假货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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