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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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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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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1999年5月14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中文“阿里巴巴”及汉语拼音“a li ba ba”的组合注册为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及第42类服务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6月进行了商标公告。1999年9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阿里巴巴”这一商标归属权发生了争议。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是国家主管部门为了保证互联网络秩序和域名系统秩序而特别设立的事业单位。2000年初CNNIC获准提供用户申请注册顶级域名为“中国”的中文域名服务。 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北京正普于当日的第一时间以在线注册的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因CNNIC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已经预留给了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故北京正普未能注册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因同样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册成功。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违反了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的受理中文域名注册要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被告将域名预留给第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第二被告明知原告已经就“阿里巴巴”申请了注册商标且在先申请域名注册,仍向CNNIC申请注册了该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1年1月17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第一被告CNNIC违约、侵权;告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恶意注册、侵权,并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由其注册所有。

正普公司称,根据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受理域名注册应当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域名预留,CNNIC将中文域名“阿里巴巴”进行预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对此正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依法撤销被告二的注册域名“阿里巴巴”,将该域名注册为原告所有。

CNNIC认为,限制注册数量、预留域名等一系列预防措施,是为了维护域名系统、网络及与之相关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为规范域名注册秩序,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阿里巴巴公司则认为,“阿里巴巴alibaba”系列域名alibaba?online.comalibabaonline.com、

alibaba.com分别注册于1998年11月25日、12月17日和1999年4月15日;其所共同指向的“阿里巴巴alibaba”中英文网站于1998年年底开通运行。 在阿里巴巴网站实际运行4个月后,1999年4月29日,正普公司方注册了2688.com。并且,alibaba.comcorporation于1999年7月9日投资成立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而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9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独资公司即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基于投资人alibaba.comcorporation是阿里巴巴域名、网站、企业名称权的拥有人而在1998年底就享有企业名称权。也就是说,在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申请商标以前,阿里巴巴公司已经一直合法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和企业名称。 1998年12月阿里巴巴网站开通,建立起企业与企业间B2B电子商务模式,被《福布斯》、《远东经济评论》等杂志评为全球最佳B2B网站,阿里巴巴已经具备了显著的标识性。正是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在技术支持、经营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大规模投入,造就了阿里巴巴这一极具商业价值的名称。

如果北京正普公司注册并使用中文域名“阿里巴巴”,将造成混淆,并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互联网领域的“阿里巴巴alibaba”只应有惟一的所有者,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同时拥有“阿里巴巴alibaba”的公司名称、“Alibaba.com”的顶级域名、“阿里巴巴”、 “alibaba”的网站名称、通用网址和网络实名,以及拥有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专用权。“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已经在用户中产生广泛影响,再将其归属他人,将会造成混乱,给广大用户带来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及正常的互联网络域名服务和管理秩序的原则出发,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但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

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正普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庭最终以阿里巴巴网站最早启用“alibaba.com”域名、建立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等事实及其在国际上的知名地位、良好的经营运作以及用户的切身利益等诸多因素,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判归阿里巴巴网络公司。

原告不服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阿里巴巴”一词作为与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名称使用,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即阿里巴巴网络公司推出使用 “alibaba?online.com”域名的“alibabaonline”网站中文版网站名称“阿里巴巴”,此后,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经营,“阿里巴巴”一词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在计算机网络使用者的意识中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北京正普公司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的时间晚于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且该公司对其经营的网站使用“阿里巴巴”一词进行宣传的规模小于阿里巴巴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7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正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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