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因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网通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简称网通淮北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简称网络通信淮北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网络通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6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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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凯公司提交了(2006)郑证经字第383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广金于2006年5月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X,进入“中国网通集团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首页,在目录栏中点击“宽带影院”进入“宽频电影”页面,通过“影片搜索”栏搜索到“无极”画面,登陆后可以在线观看播放的该影片。从公证下载的网页可知,该网页左上角载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字样,网页下方载有“经营许可证编号:皖ICP备06000009号 版权所有©中国网通(集团)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字样。
中凯公司还提交了“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淮北市分公司的说明”,称:其前往安徽省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中国网通(集团)淮北市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但是该局未有该公司的任何登记信息。
中凯公司提供的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结果显示首页URL为X的ICP单位为安徽省淮北市网通分公司,备案号为皖ICP备06000009号。
网络通信淮北公司在淮北市领取了营业执照,资金数额三百万元,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为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国内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业务、基于固定电信网络的话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公司的营业执照、(2006)郑证经字第3831号公证书、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中凯公司的说明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凯公司提交的说明可以认定,中凯公司对网通淮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对该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案系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凯公司指控网站未经其许可,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中凯公司提交的(2006)郑证经字第3831号公证书的内容表明,网站系网络通信淮北公司实际运营,网通公司、网络通信公司并未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也未实施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故淮北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现有证据表明,网通公司、网络通信公司并未实施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故北京市并非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虽然网络通信淮北公司是网络通信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基于中国电信行业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网络通信淮北公司在网络通信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能够独立经营,对自己的财产具有支配权。即使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网络通信淮北公司的现有资产亦足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网络通信淮北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能力。
综上,网通公司、网通淮北公司、网络通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驳回中凯公司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网络通信淮北公司所在地,均是淮北市,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一、驳回中凯公司对网通公司、网通淮北公司、网络通信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网通公司、网通淮北公司、网络通信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从网页内容看,可以认定网通公司是网站的经营者之一,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便裁定驳回对网通公司、网通淮北公司、网络通信公司的起诉,导致上诉人丧失了通过法律救济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网络通信淮北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使得中凯公司可能得不到赔偿。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网通淮北公司没有提交营业执照,中凯公司赴安徽省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国网通(集团)淮北市分公司” 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该局未有该公司的任何登记信息,故可以认定此主体不存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网通淮北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网站首页左上角载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字样,可以认定该网站的经营者为网络通信淮北公司,中凯公司认为该网站的经营者系网通公司、网络通信淮北公司,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网络通信淮北公司系网络通信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财产(注册资本300万元)和组织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故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网络通信淮北公司系被控侵权行为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由于从本案证据不能得出被控侵权行为系网通公司、网络通信公司所为,在网络通信淮北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中凯公司对网通公司、网络通信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中凯公司认为其实体权益因驳回了网通公司、网络通信公司的起诉而不能得到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ОО八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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