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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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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话最甜 浏览量:42023-02-25 2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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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考察:国内外目前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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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电子证据,亦称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较少有国家对电子证据做单独完整的定义,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通过阐述其外围概念来界定电子证据。有关电子证据的国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分列如下:

1、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制订,2007年修订)。在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里,只规定了七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无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分类。其余两大诉讼法的情况也是如此。传统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制订在1991年,当时的中国法律实务界几乎没有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摡念。到现在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是否可以把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在法学界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的。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作为民事证据的权威司法解释,其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这里,是把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其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从高法的以上两个有关民事、行政证据的司法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把计算机数据这一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来看待的。司法解释不能突破立法的框架,在诉讼法证据法对电子证据没有规定之前,勉强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归类却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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