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有一部分人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他们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出售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等,由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树图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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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构成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的规定,可以向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以启动行政程序。提交投诉书应当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相关《程序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相关《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行政程序?
答: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启动这一程序。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的规定,为使行政争议解决程序获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八条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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