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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电子邮箱纠纷案中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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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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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免费电子邮箱纠纷案中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某于2001年4月22日在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所有和运作的“新浪网”上注册了会员号为“laiyunpeng”的50M“免费邮箱”。2001年9月16日零时,四通利方公司将原来的50M容量邮箱缩减至5M。因此,来某将四通利方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用户以向四通利方公司提交会员注册申请,该公司确认并开通邮箱的方式与该公司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且双方互有对价,因此该服务合同应该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另外四通利方公司所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并非真正的免费,而是用户以在所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邮件上发布四通利方公司广告的方式支付着对价。四通利方公司不顾其承诺和作为门户网站企业信誉擅自将其承诺的50M邮箱容量缩减为5M,构成了违约。故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提供给本人的50M容量“免费电子邮箱”的服务并由四通利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通利方公司针对来某的起诉认为,来某通过新浪网注册取得新浪网会员身份,并享有免费邮箱服务。注册过程中,新浪网全面展示了服务条款,只有在用户完全同意该服务条款,并点击“同意”键以表示其已接受了服务合同的全部内容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故该服务条款应作为本案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而无需对第三方负责。四通利方公司调整电子邮箱容量完全是行使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而且还提前向电子信箱用户发布了重要通知,不构成违约。另外,新浪网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完全是免费的,在实际的使用中,用户无需支付新浪网任何对价。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来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所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网站的经营者,在其网站为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社会公众在浏览该网站的有关会员注册或免费邮箱注册页面内容后,可自主决定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时必须全面地接受页面中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认可该条款所有内容,点击“同意”键后应当认为申请者已完全知悉并接受“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来某正是完成了相应的注册程序后,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从而与被告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如此而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所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本案诉争的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里,四通利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来某要获得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用户必须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服务条款。四通利方公司在将原为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事先在网络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合同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系四通利方公司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变更的权利。来某认为四通利方公司不顾其承诺擅自将其承诺的50M免费邮箱容量缩减为5M的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判定来某诉请要求确认四通利方公司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同意,系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之支撑。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来某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起国内首例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纠纷案,其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IT业的广为关注。曾有媒体报道此案判决结果对互联网行业在中国发展关系重大。笔者作为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下列焦点问题值得关注。

(一)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文书确认

本案原告来某在诉状及庭审辩论中称:浏览了被告四通利方公司负责运作的新浪网站后,按网络页面的揭示,注册了新浪网的会员资格和免费50M的邮箱使用内容。新浪网站回复其注册成功的邮件是合同的文本,而网站的服务条款仅是合同上的要约邀请,自己的注册行为才是要约。所以网站的服务条款对其是无约束力的,也就意味着网站无权依该服务条款来单方缩减邮箱的容量。

众所周知,我国《合同法》对订立合同时的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均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涉及到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是一项典型的电子商务中的点击合同(或被称为开封合同)。新浪网站在其网络页面上详尽地展示了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该服务条款共计15条,从电子服务的所有权人和运作者身份、服务内容的介绍、需使用的硬件设备和使用者应满足的个人信息条件到服务条款的变动与修订、用户隐私保护及例外情形、用户应遵循的守则、网站的通告提示、告知义务等一一列举,内容具体、确定。并表示网站一旦接到用户点击或开封后即视为接受用户的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完全符合《合同法》要约的构成要件。关于新浪网站服务条款涉及到要约对象的特定性问题,因互联网络的特性,作为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只能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方式来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而一一向特定人发出要约来订立合同在电子商务中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因此,新浪网站通过注册页面显示的新浪网服务条款文本,在申请者按页面提示的步骤进行注册操作,完全同意服务条款内容,点击“同意”键后才会与申请者之间缔结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而这一合同基本文本是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有着法律上约束力。同时由新浪网站展示的新浪网电子邮箱服务使用协议是对前述网站服务条款承诺的细化,是可由用户在申请注册使用免费邮箱时点击标题后便可浏览到的,从而使用户与网站之间有关邮箱使用协议内容中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具体化,应认定为网站服务条款中的附加条款,共同构成合同中的基本文本。

在庭审辩论中,原告来某的诉讼代理人强调即使新浪网站的服务条款为合同的文本,但因该服务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形式,存在着因新浪网站的垄断地位而使用户处于不公平的弱势状态,尤其是合同格式条款中列举的新浪网站享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权利更是旨在免除网站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对方权利之目的。笔者认为,格式条款是网站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条款,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无效应以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列举的情形为标准,不为当事人单方的理解和认识所左右。新浪网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从事的是商业行为,在保证为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前提下,通过提供免费邮箱来作为吸引更多的访问者是其商业运作的方式,以此实现谋求商业利润的目标,这是正当与合法的商业追求。经庭审查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缔结电子商务合同中存有法律强制禁止的内容,故所谓合同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的辩理是无法律依据的。因此,被告方基于电子商务的规律与特性,采用合法格式条款来与注册用户订立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是有效的,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观点是不能被采信的。

(二)免费邮箱是否存在对价问题

新浪网向注册用户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服务是其一项商业运作方式,用户是否使用完全是自主与自愿行为。附随着邮箱使用注册页面内的使用协议已明示告知用户,在接受该协议前提下用户可以自行选择邮箱的服务内容,若对其中由网站已经列举在内的服务内容不接受,可不选并取消。本案原告来某在诉状中称:“新浪网站所提供的邮箱服务,名为免费,实为有偿,在原告发送与接收的邮件中夹有许多由网站发送的商业广告,这种状况应为合同上的对价。正基于此,被告在互有对价的电子商务合同中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就是违约。”

庭审中,被告方出示了免费邮箱注册的步骤网页,标示出若用户不愿接受附着广告的增值服务,应由用户按网页提示取消设置。原告称自己并未选择此项增值的广告信息服务,并已经取消,但其没有证据。据新浪网站提供的增值信息取舍的程序页面,只要用户未取消本项设置则应视为其同意接受。网站设立此项增值服务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多项信息服务,而且从用户自由选择设置上也只能认定是原告方自愿选择了此项服务。况且据合同法的法理通论,所谓“对价”并非是原告自认的附着广告这种形式。因此由新浪网提供给用户的电子邮箱是免费的,附着有广告是原告方自愿选择的信息服务内容,这种信息服务内容也不构成合同法的对价行为。

此外,即使在双务有偿合同中,我国法律亦允许当事人自愿约定为合同一方或双方保留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的权利,合同的有偿与无偿并非决定合同变更权的因素。

(三)新浪网单方缩减电子邮箱容量是否为违约行为

新浪网在2001年8月通过网页上的重要通知方式告知所有用户,网站将在半个月后将邮箱从原为50M容量减为5M,一并附有邮箱容量缩减的咨询问答。原告来某认为这是网站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应由法官判定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提供50M的邮箱服务。此案诉争关键是新浪网是否享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前已述及,依据网站的服务条款,被告方在邮箱服务合同订立之时,已明确告知用户:“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若不同意所改动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所获得的网络服务,若用户继续享用服务,则为接受条款变动。”新浪网作为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网站的页面告知每一位自愿使用免费邮箱的用户,明示了网站设置的单方享有的合同内容变更权,与这项变更权相依附的是网站在变更合同内容时负有提前告知、提示的义务。庭审质证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新浪网站已在邮箱容量缩减前半个月作出了重要的声明,履行了对用户的提示义务。因此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是正当合理地行使依据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变更权利。原告来某认为被告方缩减邮箱容量是违约行为与本案事实相悖。

众所周知,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运营管理者,其所从事的互联网信息业务是商业行为,在保证为用户提供长久、持续、高效、优质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提供免费邮箱作为吸引更多的访问者是其商业运作方式之一,而追求商业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业运作的最终目标。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四通利方公司的上述商业动作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合法与正当的。若来某认为邮箱容量被压缩后难于满足其当初获取使用的初衷,可依服务合同自行决定停止使用此邮箱或转而使用其他邮箱方法解决。但其无论如何亦无权否认合同对方行使依合同而设立的合同变更权利。

(四)本案判决对我国互联网业发展的影响

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业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愈来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产生的许多新的课题也同样对现行法律提出挑战。当保障互联网业正常、有秩序发展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出现法律上的权利冲突时,法院作为冲突的平衡者在对一项诉争的裁决时仅仅考虑个案结果显然是狭隘的,甚至会因个案错误的判决而致使一个行业陷于“灭顶之灾”。

新浪网作为中国的三大门户网站拥有2500万用户,在商业竞争激烈、网站行业大规模调整、CEO人员更迭之时,我们不能只是机械、生硬地照搬法律,其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要全面了解互联网业自身的运行规律特性,并且要使自己做出的裁决具有符合社会发展的前瞻性。

新浪网的运营者已经通过事先明示的服务条款为自己设立了单方的合同变更权,并且又经用户同意后订立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在履行了变更告知义务后,单方缩减邮箱的行为是行使合法的合同变更权,他方无权提出异议。的确如被告律师在庭审辩论中所言:“新浪网是企业,不是提供免费服务的机构,其在保证主要服务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依据行业发展趋势,按约定服务来调整邮箱容量实质是为更多的用户来获取到免费电子邮箱服务。”据查,新浪网曾做出技术统计分析,98%用户邮箱使用5M空间完全可行,目前主流网站免费邮箱的空间多在5M上下,如hotmail(2M)、yahoo(6M)、263net(8M)、china.com(5M)。举例说明可理解电子邮箱5M空间概念,在计算机中一个汉字占用两个字节,5M邮箱可容纳1部260万字著作。正是基于此,新浪网才作出了邮箱调整容量的决定。

即使对少数用户的邮箱实际占用空间超过5M的,新浪网也作出了帮助提示,可在技术上采取服务器清除或过期邮件清理方式解决邮箱调整带来的影响。

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讲,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对自己享有权利来源及权利行使的合法与适度性有准确、明了的认识,任何主体都不享有在行使自己合同权利时却限定、禁止对方行使合同权利的资格。纵观本例诉讼,法院正是在公民诉请确认对方违约,行使司法救济权与互联网运营者正当合同变更权发生冲突时,力图谋求到一个法律平衡状况,从而为互联网业在中国确定出一个健康的发展主题空间。

【声明】

摘自法律出版社《审判前沿》第2期,本文已取得法律出版社授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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