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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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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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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房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房屋抵押权登记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是抵押人、抵押权人,也可以是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还可以是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2]《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四条

[3]《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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