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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顶建房 邻居有权say no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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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笙微凉 浏览量:12023-02-26 06: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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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是大连市某小区业主,住在该小区2号楼601室,因为是该栋楼房顶层,在购买该套房屋时,韩某与开发商口头约定,韩某入住后可以利用该房屋楼顶。于是韩某在入住后不久就在该栋房屋楼顶搭建一处约20平方米小房。但是,该楼的其他业主不愿意了,认为韩某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韩某拆除该房屋,但是韩某认为自己与开发商有约在先,别人管不了他,对于其他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都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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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小区楼顶建房 邻居有权say no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万般无奈之下,该楼其他业主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拆除私自搭建的房屋。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韩某占用的楼顶部分是否属于韩某专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除法律明确规定除外的部分外,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均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物权法》第70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韩某自行搭建的房屋所占用楼顶部分属于公共面积,应属于该栋楼房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没有权利私自占用。即使韩某与小区开发商约定楼顶部分归其使用,但因屋顶属于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公共部位的归属进行处分,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楼顶部分不属于韩某专属使用。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韩某这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同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拆除私建房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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