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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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完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纳入公司预算管理的投资关系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关系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合同行为,保障川投能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总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合同签署管理制度。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分为年度集中授权制和专项授权制。对预算内经营管理事项合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合同以及标的在20万元以内的预算外经营管理事项合同,采用法定代表人年度集中授权制,即每年度法定代表人一次性集中授权总经理合同签订权;预算外经营管理事项合同以及涉及企业重组、资产转让、处置、置换、保险、租赁、借款、担保、抵押等重大投资或资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合同,采用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制。
第六条 合同分类:公司合同分为专项类合同和综合类合同。
(一)专项类合同指:信息管理、房屋租赁、形象宣传等行政管理类合同;借款、担保、抵押、保险、租赁等财务类合同;信息披露等证券事务类合同。
(二)综合类合同指除行政类、财务类和证券事务类以外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荐、承销、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资信评估、财经公关、路演等中介服务机构类合同以及企业重组、资产转让、处置、置换等类合同。
第七条 合同职责划分: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部,合同监察部门为审计部。
第八条 专项类合同的谈判组织、起草、订立、履行以及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见方案由业务所属部门负责承办;综合类合同由发展部负责牵头承办,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投资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等事宜,管理合同专用
章。
(五)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负责年度档案汇总后,移交办公室档案统一编号归档。
(六)组织公司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公司和公司投资关系企业年度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七)其他合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立项审查:由承办部门填写《合同立项审查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注明合同事项(预算内与预算外等)、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前应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在经营管理中的资信状况,核实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对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和权限范围,并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
(二)合同谈判:
1、专项类合同谈判:由业务所属部门进行谈判;综合类合同谈判由公司领导、发展部及相关专业部门组成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并就谈判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
2、合同谈判的具体内容由谈判各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各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包括产品标准、验收标准、技术性规定等);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3、如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使用、产生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应当在合同谈判中,对其要求条件、归属等问题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
(一)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起草。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业务部门与常年法律顾问一起,负责格式合同起草工作;也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制订格式合同文本。
(二) 起草非格式合同文本或使用外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由负责该合同谈判的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稿或审查外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的业务内容。
(三)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第十三条 合同的会签。公司合同文本均需由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业务所属部门进行会签。需要时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会签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公司会签部门的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按合同签订授权管理规定呈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总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审批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专项类合同由业务所属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类合同由发展部负责履行。
第十七条 负责合同履行的承办人员,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原件。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承办人员应及时掌握自己负责的合同履行具体情况。如我方或对方当事人出现影响该合同正常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承办人员必须及时逐级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如合同履行中确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出现,继续履行该合同,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汇报情况,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转让、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负责该合同履行的承办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集中妥善保管;其中,如在原合同文本进行修改,除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手续外,同一个内容的所有合同文本必须同时全部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合同各方的印章认可,否则,应当视为无效修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到期未能履行完毕或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合同履行业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除应当及时查明或了解原因之外,还必须立即逐级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常年法律顾问一起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如出现一方违约,在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情况下,各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方案,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方式予以办理。#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承办人将该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整理归卷,报送本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查;本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一个月内移交公司发展部统一归档,最终由发展部每年度移交办公室档案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合同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2、立项登记审批表。
3、会签单。
4、审查会签意见书。
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同档案借阅、使用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提供借阅。借阅人员在使用合同档案时,必须认真保管,妥善阅读,不允许在档案资料中乱画或涂改。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回档案资料时,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复印公司合同档案资料,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专(兼)职法律顾问审查同意,报请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档案资料,在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主管领导的批准下,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和擅自外借合同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刻制公司合同专用印章,专门用于合同签约、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合同专项工作。凡涉及合同以外的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工作,均不允许使用合同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为了明确责任,各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公司合同专用印章由发展部管理;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必须进行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对印章使用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批准人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管领导应不定时抽查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日常合同管理;在合同承办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按照规定对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合同等相关资料的移交、监交,加强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公司投资关系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应纳入每年工作年终考评范围。公司和公司投资关系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可采取自查、相互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和公司投资关系企业合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总结问题,提高合同规范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投资关系企业的合同管理,各投资关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投资关系企业合同中涉及企业重组、资产转让、处置、置换、担保、抵押、生产经营等类重大合同须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报公司履行相关审核、决策、批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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