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思维导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会员免费下载30积分
会员免费使用30积分
你拥我暖 浏览量:62023-02-26 11:00:19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思维导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a803649000d8c8e5e716aaae5c1446a

思维导图大纲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更多企业相关知识尽在企业法律顾问网http://www.lawtime.cn/qiye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项目开展一般流程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项目开展一般流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项目开展一般流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f02fd926ee5a2494c02a07371502ffb

启动程序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启动程序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启动程序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f2718b4c7e629a3fc63afca911cef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