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征税,今日正式启动。南都记者昨日了解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为按评估价征税工作建立了新的系统平台,同时设置了专门窗口接受咨询。从今日起,市民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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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评估价征税今起实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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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市规划国土委网页,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查询系统昨日已经上线,今起市民只需输入身份证和房产证号,就可在线查到相应房产的评估价(计税参考价)。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5号),自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的存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在登记中心现场,有关“征税新政”的温馨提示和办税须知已经粘贴于窗口告示栏;各种宣传资料和申报表格统一放置于宣传架上。
根据规定,存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纳税人在申明书上签章申明确认,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由其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在个人转让房地产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若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三种情形具体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对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申请人(纳税人)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房地产权证号通过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http://w w w .szpl.gov.cn)或市地税局(ht t p://www .szds.gov.cn)查询交易房产计税参考价格。昨日,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市规划国土委网页,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查询系统已经上线,点击红色浮动图标即可进入。
据主管部门介绍,深圳市实行最低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此次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据。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 市民须知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醒,如纳税人对登记中心出具的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也可在收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之日起15日内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并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登记中心介绍,该中心目前已配合市信息中心完成产权登记系统涉税模块改造工作,并模拟办文流程,对产权系统进行调试及试运行,为7月11日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按评估价格征税工作建立系统平台。同时,自上周开始,税务部门、评估中心人员已进驻登记中心各窗口开展咨询工作。
本次征税新政与市民关系较大。登记中心表示,该中心对窗口人员与业务人员进行了存量房交易税款征收工作的培训,同时制定了执行政策期间的应急处理方案,积极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难题。
今日起,该中心将对外统一使用16820000语音咨询电话(免声讯费),以方便市民咨询房地产权登记业务。
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A核实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1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征收率*
*注: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