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套房屋只有一本产权证,而购买了二手房的邱女士手中持有一本产权证,同样的产权证在上海某中介公司还有一本,这源于双方为该不该支付居间中介服务费所引起。近日,静安法院对中介公司索讨3.72万元居间中介服务费作出判决,由邱女士支付佣金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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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邱女士看到某中介公司一处房屋信息,表示欲购买该房。8月6日,双方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书上记载:该套虹桥路上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72万元,佣金3.72万元,佣金支付日期为房屋过户之日。同月22日,双方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记载物业转让价为372万元,居间介绍方是上海某中介公司。
邱女士按约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该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了房产权利转移手续。在领取了该房屋产权证书后,该中介公司遂通知邱女士前来支付中介费并领取产证。而邱女士则以公司在交易中未督促卖家结清公用事业费、物业费,没有完成煤气过户等为由,不同意支付中介费。同年12月底,该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诉称因邱女士不肯付中介费3.72万元,请求法院予以判决支付,并称将属于邱女士的产权证还给她。
法庭上,邱女士声称与该中介公司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过任何服务事项,尽管签署过《佣金确认书》,但该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时间与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局联合发文通知明显不符合,付款约定没有效力。还称,在整个交易中,中介商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现自己因产权证遗失,重新申领了产权证,故认为该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法院认为,虽然该中介公司与邱女士没有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邱女士通过中介商获取了房源信息,还在中介商陪同下与该房屋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的居间合同能够成立,该中介公司有权要求邱女士支付居间服务费。
对于居间服务费的额度,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为签约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邱女士认为该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有关规范房地产经纪的通知中付款时间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该通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此外,从付款时间看,邱女士所购房屋交易已完成且实际入住,现在中介商向邱女士索讨中介费符合该通知规定。但该中介公司未将产权证及时交与邱女士,显然在提供中介服务上有瑕疵。最终,法院酌定由邱女士支付该中介公司佣金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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