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许先生向程女士签订了商业房的租赁合同。该房屋面积135余平方米,租赁期为10年;第一年租金为7.7万元。租赁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租金;许先生应当以货币形式将租金交付程女士,并先付租金,后得到房屋使用权。第一年租金每半年结算一次,第二年开始一年一付。房屋租金在前一年的租金基础上每2年增加10%,许先生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的租金付给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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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价下跌为由欠缴房租 法院判承租人按约支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前几年许先生按约定全部付清租金。但从2007年12月到2008年底,许先生提出“现在房价下跌了,出租房的租金标准也应调整,应当以每年7.7万元计算”。因此2008年的租金未支付,程女士经多次催讨未果,故于2009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先生支付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24日的租金9.3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24日的租金,应当在2007年12月24日前的一个月支付,现被告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调整租金的意见,其理由不成立。房价的波动并非是合同约定国家政策对于租金标准的调整,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该房屋租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2年递增10%的标准计算。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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