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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没有解除有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
2.房屋是合法出租的;
3.租赁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如果对方违约,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除了上述方式,还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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