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家住二楼的郑先生要在自家窗户外面安防护栏,被负责管理小区的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影响美观和统一管理为由制止,郑先生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他定做防护栏的损失2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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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丰台法院以物业公司和郑先生有不准安护栏的合同约定等为依据,一审判决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楼容易爬进人妻子夜里常惊醒
开庭时,郑先生表示,“攀着一楼的防护栏,很容易爬到二楼我们家。”于是,他定做了防护栏。郑先生称,他常年在外地工作,妻子总怀疑有人从窗户进来行窃,自己又不敢去看,就叫上一起睡的女儿,拿上放在床头的刀子转一圈。深更半夜睡不着觉是常事,郑先生曾十几次在梦中被妻子的电话吵醒,陪着她壮胆聊天打发时光。
为小区美观事先约定不许安护栏
被告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称,业主购屋之后,已经签署了业主公约、物业合同书和房屋装饰管理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不允许安装外防护栏;同时他们正准备申请优秀小区称号,所以不允许小区整体环境受到影响。
不签字不给钥匙逼着签了霸王条款
“不在合同上签字,就不给房门钥匙,我们都是被迫的,所以不让安外防护栏的规定是霸王条款。”郑先生拒不承认合同的效力,“我已经咨询了市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关于业主安装外防护栏的政策,都说没有不许安装的规定。”
法院:业主应履行物业合同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书及装饰装修协议,均约定不得在外窗的外侧增加窗户,郑先生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郑先生认为物业公司阻拦其安装防护栏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追访:业主应兼顾小区公共利益
审理此案的刑丽华法官表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评分细则中,有“除首层外,无安装防盗网现象”等相应规定,郑先生作为小区的成员之一,在维护自家安全的同时,应当兼顾到小区的公共利益。
法官认为,郑先生所说的合同霸王条款问题确实比较常见,但是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郑先生可以起诉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