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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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不满意可以更换新物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法》第81条、82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案例
满意的物业公司难进小区
2004年底,上海“创世纪花园”小区,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以最低分落选的鹏欣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工作,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中标的物业公司进驻,业委会的工作陷入了困境。后在当地房管部门要求下,鹏欣物业撤离小区,向业委会办理移交。
现象
交了物业费却享受不到服务
家住东门附近的刘小姐来电反映:“楼道照明灯坏了物业也不换,屋顶漏水也不管。每次向物业反映,他们总是敷衍一下,说马上就解决,结果到头来还是什么都没做。再去找他们,干脆两手一摊说现在物业费没有收齐,没有钱。”
与刘小姐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家住三里庵某小区的卞先生,就因为这事他和物业已经吵过好几次架了。卞先生在电话中非常气愤地称:“本来物业是我们请来为小区做事的,现在反过来却成了我们求物业为小区做事,物业费我们从不拖欠,为什么要求就得不到满足?”
问题
业主“炒管家”有三大难
记者昨日从西安市物业管理协会了解到,西安目前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上千家,专职物业公司管理的有300多家,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仅20多家。
西安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原副总经理董浩(化名)昨日透露,小区业主想更换物业公司绝非易事。首先是业委会成立难。一般来说,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规定,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向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很少有开发商主动鼓励成立业委会,只有靠热心业主站出来。
其次,业主通过难。按规定,小区要换“管家”,需半数以上业主赞成,且这部分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也超过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他表示,一些小区里至少有10%~20%的房子没卖出去;一些买了不住或常年在外的;还有一些住户是小区开发商的关系户;另外很多业主对成立业委会并不关心。
另外,业委会运作难。根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在成立初期,热心业主可以提供地方、凑钱,可时间长了,业委会与业主,甚至业委会内部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缺少正常运转的机制,也就很少考虑具体的业委会的存在了。
声音
出现矛盾,业主也有责任
针对很多业主声讨物业公司不作为的现象,西安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焕先生表示,小区出现物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紧张的问题,责任不全是物业的,一部分业主也有责任。
他举例说,比如,冬天的集中供暖,按照国家规定是在统一时间集中供应,但有人觉得温度高,又有人觉得凉,作为物业公司只能考虑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这样,没有达到意愿的业主就感觉不爽,就给物业找茬。再比如,有人只觉得物业拿了钱,看不到物业干了什么事,这也就成了一些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但这些业主也不想想,整个小区上百号人吃、喝、拉、撒等,哪一样不是物业公司收拾的。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陈思存采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一条